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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分析

[作者:贾晓刚 王静[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三)授权资本制阶段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对于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以及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没有法定要求,具体事项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 
  2013年底,全国人大对公司法再次进行了修订,随后国务院颁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这两项法规明确了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对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自主约定,法律法规不做强制性要求。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积极作用 
  (一)放松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投资热情 
  此次改革方案的核心是推行认缴登记制度。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但是取消了法律法规对于注册资本最低额度(特殊类型公司除外)、首次出资额、分次缴纳期限、出资方式以及货币出资比例的强制性要求,“一块钱办公司”、“出资零首付”成为可能,特别是取消缴纳期限和货币出资比例限制,能够显著降低创业初始投入成本,有利于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此次改革,政府管理方式实现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转变,取消了事前审批的多项强制性规定,不再要求公司设立前履行验资程序,出资额、缴纳期限、出资方式全部交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落实了党的十八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有关公司设立的具体条款设置交由公司自主决定,相关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政府则将管理的重点放在了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上。 
  (三)强化信用约束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工具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全新监管模式,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此次改革方案要求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改革方案同时要求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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