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新特点及金融支持研究
户急需的其它专项资金信贷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同时又需要近似苛刻的审批条件和严格繁杂的审批程序,一般情况下,不超过抵押物的60%是贷款审批额度的极限。
(二)农村信贷风险保障机制滞后,信贷投入不足
一是缺乏有效的农民个人信用征信体系。2006年1月,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是个人征信系统的两大基本功能。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帮助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规范和制约个人的重要经济活动,逐步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合同讲信用的社会风气,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但农村这一市场,并没有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没有信用档案,因而也就不能享受到良好的信用记录带来的各项优惠政策。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制约农村信贷市场的最主要瓶颈。财务报表和数据资料的缺乏使得贷款方很难采集足够的信息,用于判断是否提供信贷。农民工获得贷款后能否按照合同中写明的目的和用途依法履约,这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得到核实的。一旦出现违约现象,我国又缺乏相应有效的法律约束,加之一般情况下农村贷款规模微小,正规金融机构极度缺乏有关农村客户特点及活动的私人信息,无法承担信息采集的时间和成本。二是农村保险机制滞后。家庭经营是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农村金融需求者通常具有以下特点:居住分散,收入比较低,存贷款规模小,经营项目的风险大(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等,所有这些因素无疑都增加了农村信贷服务的难度。一般情况下,商业资金追求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相比之下,农业投资呈现出长期性、高风险性和低盈利性,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而农民本身缺乏风险意识,在客观上造成了农业保险覆盖率低,很难规避农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评审严格程度。[5]三是农村贷款抵押物缺乏。农村不是没有抵押物,而是缺乏金融机构需要的抵押物。[6]房产和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自有资产,分别占农村人均收入的30%和43%,由于农村个人房屋占有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抵押与城市房屋抵押相比,农村融资主体的转让和抵押都受到一些限制,加之目前农村房屋抵押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所有这些因素使金融机构从安全角度考虑,在面对农民的贷款需求时,往往会将其拒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