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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农村选举中“买官”现象的理性思考

[作者:未知[来源:本站整理]| 打印 | 关闭 ]

摘要:对当前农村村委直选中普遮存在的贿选问题的特点、成因进行了分析探讨,并从几方面提出了防治的对策。

 

关键词:村委会 选举 贿选 防治


  村委会直选是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政治热情,推动了农村政治文明的快速发展。但是,在目前各地的村委会选举中,不少地方出了花钱“买官”的现象,并有蔓延泛滥之势。这一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危害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而且可能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而,对花钱“买官”这种贿选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如何防范和制止进行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1农村选举中贿选的特点
  1.1贿选现象较为普遍。目前,在国内的村委会选举中,无论是西北内陆,还是东南沿海,花钱买村官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当地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异常发达,村委会主任的实权很大,手中握有的资源多,地位举足轻重,是许多人眼中的香悖悖,这一职位的竞争显得尤为激烈,为达到目的,各种贿选现象也应运而生,甚至可以说,在个别地区,贿选现象已是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一种常态,一种普遍现象,有的乡镇不仅除了村委会主任甚至连村党组织书记都是靠贿选当选的。
  1.2贿选金额日益加巨。随着经济的发展,村委选举的“行情”更是年年看涨,条件一般的村上涨了几倍,好点的村甚至几十倍。往年,一张选票几包烟或是一两百块钱就能搞定,现在动辄几百甚至几千,对一些“关键性的选民”还得出更高的价钱,如广东省阳江市某村的村党支部书记为了达到当选村委会主任的目的,出资30万元收买选票,山西吕梁山区一个贫困的小山村(老窑头村)竟然爆出了230万元巨款买村委主任的“壮举”。
  1.3家族势力参与其中。从“买官”者的角度看,权力不仅能给个人带来利益,更能给家族带来荣耀感。在农村,由于家族观念盛行,村委会主任往往成为各家族争夺角逐的焦点,是否担任村委会主任常常成为判断一个家族势力的标志。一旦竞选成功,就可能成为该村最具有势力的家族,既满足了家族成员的虚荣心理,也为通过公共权力牟取家族利益铺平了道路。因此,在当前农村的选举中,许多竞选者已不在是“单枪匹马”的独干了,其身后往往有家族势力为其撑腰,出钱出力帮助其有组织有计划的贿赂拉票。
  2贿选产生的主要原因
  2.1村官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贿选是一种权力寻租,是贿选者为了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非正当的公共活动。贿选者直接追求的是村官所拥有的权力,但最终目的却是为了可预期的村官权力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当上村官不仅本身有不菲的收人,更能为自己亲友或家族谋取更多的利益。在当前农村各项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村官们在管理宅基地的分配、户口的迁人迁出、土地承租和出让、其它集体资产的处置、集体经营项目的承包、工程招标等方面,就可能获得很大的非法利益。因此越是经济发达的村,贿选就越有可能发生。
  2.2村民民主意识淡薄。农民缺乏民主传统,民主观念淡薄,不重视民主权利,是贿选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不可否认,当前农民的民主法律意识与农村改革前相比已有明显提高,但是目前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离村民自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相当多的农民对民主缺乏正确的理解,对如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权利缺乏全面的了解,对应有的权利如何行使和保护不够重视。限于自身的觉悟与素质,许多人在钱财面前屈服,宁要眼前的个人利益,不顾长远的公共利益,有的重情面,不敢得罪人,没有正确的是非观,缺乏正义感,甚至有的选民认为这是“双赢”的“游戏”,两厢情愿,各得其所。

  2.3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在村委会选举中,虽然各地都依法进行了周密部署,建立了一系列监督机制,但仍有不少环节容易被钻空子,其中代写选票、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是选举过程中最容易引发争议和出现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的环节。如代写选票环节,各地选举办法规定,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代写,对这类对象,贿选者常会委托“中间人”给予适当好处,“买”得代写选票权。再如委托投票环节。一些选民长期在外务工经商,贿选者可用钱或实物“换”取委托投票权。还有流动票箱环节,一些候选人亲自或派“亲友团”、“代理人”跟随票箱,采取许诺、暗示甚至直接兑现金钱等手段拉选票。
2.4对贿选的处罚力度不够。由于贿选一般是暗箱操作,很难查出,而且就算查出来了,按现行法律规定,最严厉的处罚也只是宣布选举无效。《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选举无效。”按照这条规定来处理贿选行为,除了宣布当选资格无效外,没有追究行贿者的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反而造成行贿者有恃无恐的心理,近年来我国农村贿选行为的泛滥,可以说与这有很大的关系。
  3防治农村贿选的对策建议
  3.1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按照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论”,人的需求是分层次的,只有在生存这一最基本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才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如民主权利得到尊重、自我价值得到实现等。在我国农村,虽然生活条件己有所改善,但大多数农民应该说仍处于为生存奋斗的第一层次需求阶段,当有人以金钱、物质利益诱使他们放弃民主权利时,他们往往屈从于现实的物质利益,出卖需求层次靠后的民主权利,将神圣的选票作价出卖。只有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收人不断提高,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提高他们的需求层次。当富裕了的农民需求层次相应上升之后,才会更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即使不能根除贿选,至少也能提高贿选的成本。
  3.2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育村民的民主意识。民主的实现,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更重要的是,作为民主的主体,必须要有民主意识。而民主意识恰好是农民的“软肋”。农民的民主意识淡薄,除了与中国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有关之外,还与农民的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有关,为此,要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必须要加强宣传,从思想上清除封建专制思想的残留,积极向农民宣扬社会主义民主,让“主权在民”、“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等思想观念深人民心。其次是要加大农村的教育投人力度,努力提高农民兄弟的文化教育水平。受教育程度高的人能清晰意识到政治施加给个人的影响,拥有获得政治信息的广泛途径,对政治问题持有见解,民主意识较强。相反,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缺乏政治认识意识,对政治问题缺乏见解,政治效能感低。对政治产生冷漠,民主意识就无从谈起。从这个角度看,培育民主意识的根本之举在于提高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
  3.3完善规范监督机制,增加选举透明度。首先,是要确立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主体。目前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充当“监督”角色的是乡镇政府,由于当前村委会在某些方面具有“半行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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