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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农村选举中“买官”现象的理性思考

[作者:未知[来源:本站整理]| 打印 | 关闭 ]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同时也容易导致乡镇政府借“监督”为名变相地“干涉”村委会选举。因此,最好由没有利益牵涉的第三者担任。比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一个村委会选举监督小组,专门负责监督村委会选举工作。同时,对最容易出问题的代写选票、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等环节作进一步的规范,实行更严格的限制,如委托投票,规定只有投票期间在省外的选民,才可以书面委托投票,同时适当限制同一个人接受委托的人数,对于流动票箱,可以限定老弱病残确实不能到现场投票的人才能适用,从而将贿选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
  3.4多管齐下,加大对贿选行为的处罚力度。首先,要从立法的层面对村民选举中的贿选行为进行遏制。我国现行刑法对贿选的受理范围没有包括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这是造成村委会选举中贿选行为泛滥的法律原因,因此,有必要把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纳人刑法惩治的范围,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其次,对村委会选举中贿选行为的惩治,除了要有法律手段外,还要有经济手段,对那些贿选行为还够不上用法律手段处理的,不能仅仅宣布当选无效就一事了之,必须从经济上对其给予严厉的处罚,从而加大其违法成本,减少贿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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