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改革的哲学思考
(二)改革工程设计上的科学性原则
行政改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进行行政改革必须有科学的系统思维,要依据系统理论提供的理论工具。第一,对现行行政的功能与结构及其同社会环境关系的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细致分折、系统梳理、全面诊断,切实找到行政系统问题之所在。第二,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整、系统和可行的改革方案设计。设计的改革方案,要有正确的方向、明确的目的、可度的目标、有效的措施、可行的方法、准确的突破点以及针对改革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提出的相应救济和应对措施。第三,实施改革方案,要基于方案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制定实施计划,整合实施力量,统一实施步调,依序落实措施,及时纠正出现的偏差。只有切实做好这些工作,才能获得丰硕的行政改革成果。
(三)改革过程中的稳定性原则
稳定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平衡性、外部社会体系的平衡性以及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平衡关系。政府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管理者,也是稳定社会及其与自身平衡关系的调节器。当政府行政系统内旧有的平衡稳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时候,这种不适应性集中表现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不平衡性,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于是就需要进行行政改革,打破行政系统内部的旧有平衡,以建立行政系统内部和外部社会发展过程以及这二者之间的平衡、稳定关系。所以,追求新的平衡、稳定就成为行政改革所必然追求的重要目标和必须坚持的原则了。行政系统和社会的稳定是行政改革的前提,如果没有这种前提,行政改革就无法顺利进行。行政改革中的稳定决定于保持自身内部与社会公共秩序的控制力,而要保持这种控制力,政府就要在行政改革中把握好稳定性原则,即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和各种因素,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各方面的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有序进行。
(四)改革方略上的法治化原则
进行改革在方略上坚持法治化原则,是行政改革决定于社会发展要求必然的逻辑结论。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历史是人民创造的和决定的,故一切权力归人民所有。而人民集合体不可能人人直接运用公共权力决定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只能委托某些人组成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决定和管理公共事务。社会历史是人民创造的,公共权力是人民所有的,政府是受人民委托而代行政权而处理公共事务的,那就必须依据人民的公共意志来处理公共事务。然而,人民的公共意志只有转化为法律、制度,才能获得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依据公共意志处理公共事务,必然通过法治表现出来。这就是所谓法治的逻辑。行政改革是特别重大的公共事务,所以必须依据体现人民公意的法律和制度规范来进行行政改革。依法进行行政改革,就是把行政改革所有事项,都纳入体现人民公意的法律和制度规范中,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规范来进行,这就是行政改革所要坚持的法治原则。行政改革的法治原则不仅是关于如何改革依据的原则,同时也是关于如何保障行政改革顺利进行的原则,因为行政改革中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受到惩处和矫正。
三、行政改革的基本内容
行政改革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这就是行政观念的更新、行政职能的转变、行政权力的重配、行政组织机构的改革、行政干部队伍素质的优化和行政运行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