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探讨
摘要: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法人治理结构其实是伴随着公司产生而形成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也应随之进行相应的改革。本文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关内涵及背景出发,分析了当前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公司法人 法人治理 结构制度
现代企业中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实质上就是一种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机制,它既是全球性的话题,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构建的重要内容,能否建立科学、规范、有效地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不仅关系着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的成功,也关系着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及加入WTO之后,国内公司抵御市场风险和国际竞争能力的高低。因此,加强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成为当前企业治理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背景分析
1.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内涵分析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指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营,遵从法律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组织间,权利分配及监督制约的一种制度体系。著名的经济学家吴敬琏曾经认为法人治理结构,指的是由公司所有者及董事会高级执行者、高级公司经理人这三者之间所构成的组织架构,由这三者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通过这种结构,公司的所有者把资产交给董事会来经营,而董事会就是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它拥有决定高级公司经理人聘用和奖惩、解雇等权限,其中,高级公司经理人受雇董事会,构成了董事会下边主要决策执行机构,并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之内来管理和经营企业。
2.公司法人主要治理结构模式分析
在公司法人治理的结构模式中,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模式:
首先,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公司治理的结构模式下,是一种双重的委员会机制,它强调公司监督权、决策权及执行权这三种权限的分离,在股东会下设置独立的执行与监督等机关部门,董事会主要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负责,而监事会则是对公司经营及管理监督负责,且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会进行选举而产生[1]。其中,监事会和董事会间的关系中,存在两种做法,第一种,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平等机构,如在日本及中国等国家,就是使用这类体制。第二种,监事会起监督作用,董事会属于被监督角色,如德国。
其次,英美法系结构模式,英美法系治理结构模式中,主要特征是强调资方是公司权力的集中方,于股东会下边设置董事会,由董事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