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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探讨

[作者:赵高伟[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行经理聘任,公司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业务,并对董事会进行负责。因为缺乏独立监督机构,英美法系模式也被称作是单一的委员会体制。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公司法人内部治理体制不够完善
  在我国传统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下,使得国有企业在公司制的改造之后,出现国有股、法人股 “一股独大”的现象,这种不对称的股权结构特点,反映到公司治理结构上表现为内部治理体制不完善,股权控制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监事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等等。特别是国有股、法人股的绝对控股地位使得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缺乏规范,且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不仅易引发内部人控制导致经营权滥用,而且还可能出现大股东控制导致控制权滥用,将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2.公司法人治理监督体制的不完善
  首先,在许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缺乏独立法律地位,且职工董事、甚至独立董事都在参与公司管理过程中流于形式。从我国的《公司法》相关规定来看,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间应当是处于平等地位。在《公司法》中,对监事会所拥有职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拥有监督权,也就是应当监督公司的董事、经营活动、经理、财务会计及相关的管理人业务,它其实超越了公司监事会自身能力,且理论宽泛、空洞及不够具体;二是调查咨询权,此项规定也过于宽泛;三是要求纠错的权利,实际上只是建议权;四是代表公司来行使诉讼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可以行使这项权利的公司监事会很少。
  其次,从监事会成员的自身素质来看,其所具备知识技能的比例不够协调。在《公司法》中,只是规定了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人数、法律地位等情况,缺乏对监事会成员整体知识技能的保底限制。要知道监督者行使公司监督权的时候,最基本要求是应当具备相关知识技能,如监事会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时,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就要求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中,至少应当具备一位熟悉财会相关知识的人员,这样才可以体现监事会财务监督的能力。
  3.公司法人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完善
  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相应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激励约束机制,然而目前大多还在沿袭以住传统的激励约束模式,这也导致公司内部管理者容易出现心理失衡等问题,并在收入分配、运用权力等方面有越轨和越位的现象,使得公司资产损失较大。而股权的约束制度不完善,导致一些公司的管理者为追逐自身利益,而产生内部人员的控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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