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思考
(五)国际社会对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不力的指责
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力度的加强与外来压力分不开,尤其是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过程中,面临着美国贸易制裁的压力,我国在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被迫做出让步。作为对美国的承诺,我国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实施机构。在中央设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统筹协调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机构。在22个省市设立地方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协调和组织地方的打击侵权行动。此外,在全国各地建立由国家版权局、工商局、专利局和公安机关组成的执法小组,以执行国务院和地方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政策和决定。
著作权行政保护本来是我国政府主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措施,可是某些国家很快将行政保护视为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应尽义务。尽管美国的知识产权人可能是我国行政执法的主要受益人,美国政府依然指责我国的行政执法不力,要求我国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
进一步扩大司法保护
(一)扩大和完善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现代市场经济史已充分说明,经济发展完全由政府包办或政府严重缺失都会导致失败。有效政府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制定、确认并维护这些规则和习惯。著作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需要的是政府的适度干预,而主要的保护方式应该是一种司法方式。尽管行政方式的保护提高了效率,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却是以丧失公平为代价的。
笔者认为,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应该给予更加完善的司法保护,明确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当事人举证责任分担等问题,通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机制实现对著作权法律的正确实施,做到公正执法,给权利人和其他当事人及社会带来了对司法机制的信赖。同时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行政行为的司法最终审查原则将会被更加明确地规定。各级法院也应该正确分析、得当处理,划清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界限,依法保护当事人正当的民事权益。
(二)限制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当然,在现阶段我国各项制度还不完善,还需要一定的行政保护,而解决目前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面临的各种危机,当务之急是尽快明确行政执法的权限。立法者需要进一步明确所谓“损害公共利益”的含义,将行政执法权限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从而使行政执法获得所谓的正当性,有效遏制相关市场主体的寻租行为,维护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对国际指责做出有效回击。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版权局;其主要职能为起草、制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督管理出版、印刷业和著作权工作,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等。因此,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围绕着管理展开的。在著作权的保护上,如何在源头上防止、扼制侵权盗版行为,使出版、印刷、音像等及相关销售部门呈现某种程度侵权重灾区的状况有所改变,进而在如何发展拓宽我国版权、邻接权产业和市场上作好文章,以促进文学艺术、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仅为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一个环节,并应当严格限定在依法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或者对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向公安机关的移送上,不论以何种理由都不宜扩大到以行政权力处理涉及著作权的民事纠纷上。
从长远的角度看,我国应该逐步加强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保证权利人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有效、及时和充分的救济,与此相应的逐步削弱行政执法权限。对于一些严重损害社会公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依据刑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普通的案件由民事程序解决,极其严重的案件由刑事程序负责,行政机构将逐步从中间模糊地带淡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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