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两个方面,他们既是利益的共同体,又是尖锐的对立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对立性及其发展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恩格斯从发现剩余价值的秘密出发,揭示了“资本的利益和雇佣劳动的利益是截然对立的。”在恢弘的《资本论》中,他们向世人科学地揭示了劳资关系恶性发展的必然结果。19世纪、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
但是,劳资双方不仅仅是对立性的,它们应该又是统一性的。他们具有“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统一性。它们的统一性表现在两者必须有效地结合,才能形成社会生产过程,才能创造社会财富,劳动力的价值才能得到“兑现”,资本才能获得剩余价值而增殖。在现实的生产过程中,只有劳动和资本间的协调共存、共生,乃至和谐,才能使社会实现和谐发展。所以说,两者是谁也离不开谁的“同一关系”。劳资关系的统一性要求双方必须进行合作,在合作的基础上实现两利双赢,化解矛盾,实现劳资和谐。
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经验也表明,劳资冲突有破坏性的一面,也有建设性的一面,在劳资双方反复的冲突和博弈中,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建立起劳资双方利益的协调机制,实现劳资双方关系的稳定与协调。积极利用其建设性可以达到劳资双赢。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我们应该把握好劳资关系的对立统一关系,尽量抑制劳资双方的对立性,克服两者的天生矛盾;发展劳资双方的统一性,加强合作,和谐共存,推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和谐社会。
四、劳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的劳资关系,劳资关系的和谐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因为劳资关系是当前我国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它影响了社会的其他关系。只有处理好这个关系,使其实现和谐发展,那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就迎刃而解,社会也才达到和谐。劳资关系达到了“劳资和睦、劳资两利,并建立劳资利益的均衡机制”,那社会就可以达到和谐。当然,劳资关系是一个动态关系,是不断地协调又不断地矛盾着,要实现劳资双方和谐发展,国家就需要在政策、法律、制度上建立完善的调节劳资关系机制。在中共十六大,胡锦涛曾经指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公共管理和健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制度等。这些建设将为实现和谐社会战略任务提供了政策和制度支持。 生产力的发展只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因为生产力的发展并不必然地带来社会和谐,物质生产的发展,增加了社会财富,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享受到社会财富增加所带来的富裕生活,少数人掌握着社会绝大部分财富,享受到了富裕的生活,大多数人过着贫穷的生活,富的愈富,贫的愈贫,两极分化。所以说,生产力的发展不是社会和谐的充分条件,只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而和谐社会必须是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三者相互协调作用的结果。
同时,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要有一个全社会认同的价值标准。这个价值标准就是公平正义,它是全社会价值标准的平衡点,得到全社会的认可或是大多数的认可,这样才可能使全社会在思想上形成共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如果没有这个价值标准的社会共同认可,那不平衡的群体就有可能在平衡打破的时候采取社会行动,导致社会的动荡或冲突。这是国内外历史经验所证明了的,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高度重视劳资关系,协调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