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结构性要素
织人均拥有量严重不足。就社团组织活动地域范围来看,中国社团组织以地方性社团组织为主。从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调查来看,被调查社团组织中有68.7%的活动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8.6%的社团组织活动范围在一个省范围内,仅有1.1%的社团组织活动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范围内,这与我国严格限制社团组织跨地域活动范围密切相关,且我国大多数社团组织成员较少,属于小型社团组织。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团体研究中心对北京、浙江两地社团调查发现,1000名以下会员的小型社团占社团总数60%左右。从支出规模来看,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调查表明,1998年几乎90%以上的社团组织的支出规模都在50万元以下,有5%的社团组织每年支出额甚至在1000元以下,而每年支出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社团组织还不到2%,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中国社团组织实力的弱小。有学者对中国的全国性社团按功能进行分类,结果发现其中学术交流类社团占总数的48%,业务管理类社团占28%,文体联谊类社团占11%,利益代表类社团为6%,而公益服务类社团仅占6%。
三、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
不可讳言,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在中国国家权威性不足和社会自主性缺失的问题也同时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并充分发挥国家权力的积极作用,就要从法律与制度上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国家权力的设定必须同时遵循三个方面的标准,即现代国家的普遍要求、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律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关系不存在根本的对立,国家权力源于社会权利且必须服务于社会权利,这是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的理论前提。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是现代国家的普遍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更加自觉和彻底。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新旧问题和矛盾众多,社会自治力量弱小,难以立刻承担其社会自治的责任,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国家能力、提升国家权威。但这不是简单地扩充国家权力,而是要使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趋向合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国家权力要实现从传统的直接控制向间接管理转变,实现从传统的微观控制向宏观管理转变。
社会主义社会增强国家能力、提升国家权威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要实现这一目标,国家权力必须切实履行好如下四方面的职能。第一,国家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形式和政治保障,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通过逐步建立完善的、以国家还权于社会、国家回归社会为实质和目标的政治制度,通畅的民主参与渠道和必要的专政工具,保障人民参政、议政,真正体现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切实推进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化进程。第二,国家是社会生活的“公共服务者”。国家通过提供包括社会公共安全、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平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稳定的社会秩序等,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为公民的社会公共生活提供服务。第三,国家是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者。国家提供制定、执行各类法律法规,约束和制止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触犯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通过各种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合理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宏观管理。第四,国家本身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成分。这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所有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参与市场。国家是国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任务是通过合理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生产者的身份是通过国有企业实现的;消费者身份则主要体现在政府订购行为上。国家权力四方面的职能应该明确区分,而不能相互混淆。尤其是要将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经济生活的调控权与经济生活的参与权严格区分开来。
四、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政治文化的重构
法治的最基本理念是政治国家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行动,而不得逾越其界限,其重心是对政治国家的约束。因此,当政治国家统摄公民社会时,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的,而只能是人治。同时,法治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治是“治官”与“治民”的统一,是治权(国家权力)与治利(个人权利)的统一。法律既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权利;又要防止权力的异化,使权力依法行使。法治之法一方面用来治理国家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形成后应当维护其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社会组织也必须严格依法运作。其一,社会组织需要法律确认其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自主地位。其二,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应当依据合法的章程和制度实行有效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发展。
要达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和改革政府机构。政府权力必须从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撤出,把市场的权利还给市场,把社会的权利还给社会。政府应着力解决职能界限内的事务,而不能逾越其界限侵吞公民社会,有限政府是有效政府的前提。
市场取向的改革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必将改变中国传统的家国同质同构的全能主义政治文化,重构新的政治文化观念体系。公民社会的政治文化以契约观念为基石并衍生出宽容性、责任性、权利性和妥协性;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权力与私人生活、政治关系与社会关系、社会公德与个体选择间的区别;注重培育个体的尊严与自主意识,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和社会的法治精神,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社会成员所尊奉的不再是唯美主义的乌托邦式空想,而是社会民主政治生活逐步趋向更好境界的现实的、合理的愿景。社会成员对政治参与不是非理性的狂热抑或极端冷淡,而是伴随着理性的约束和规范的热情。这种政治文化熏陶出自律性很强、讲求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社会公民。加强全民族的公民意识教育是不断提升社会公共理性水平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建构公民社会的重要环节。“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的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领域的自身维护和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公共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和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
从政治文化层面看,实现从臣民到公民的转变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树立政治主体意识。个体应摆脱依附和臣属心理,克服政治冷漠心理,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意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从被动、消极的客体转变为主动、积极的主体。其二,强化政治参与意识。对政治的普遍参与是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其目标在于影响政府决策和与政府活动密切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反映着公民社会的发育状况,也反映着社会民主化的水平。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是公民发挥其政治主体地位的重要途径。其三,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没有对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监督和制约,就不会有公民社会成长的健康环境,就不会有公民发挥其主体作用的政治舞台。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是公民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其四,确立政治规则意识。克服几千年的“为政在人”的人治思维定势,确立起法律法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治国,依法治权(此权包括权力和权利),促进公民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化、理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