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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目标并逐步实现的,一个理想的实现可以产生出更高的理想。
  德国哲学家卡西尔也指出:一个乌托邦,并不是真实世界即现实的政治社会秩序的写照,它并不存在于时间的一瞬或空间的一点上,而是一个“非在”。但是恰恰是这样的一个非在概念,在近代世界的发展中经受了考验并且证实了自己的力量。它表明,伦理思想的本性和特征绝不是谦卑的接受“给予”。伦理世界绝不是被给予的,而是永远在制造之中。由此可见,我们需要精神的乌托邦,以显示人类文明自我批判和超越精神的永恒价值。
  2.2我国市民社会构建的乌托邦
  人之区别于禽兽,就在于人有理想与理想主义的追求。我们把这种超越当下可感的现存状态对真善美价值理想的不懈追求精神,称为“乌托邦精神”的曼海姆曾说:“乌托邦成分在人类思想和人类行动之中的完全消失意味着,人类的本性和发展将会呈现出某种全心的特征。乌托邦的消失会导致某种静态的事态——就这种事态而言,人本身将会变得与事物没有什么不同。”由此看见,乌托邦精神是我们构建市民社会所必需的重要精神。
  在我们即将迈进现实的市民社会建构中时,不仅需要具体的迈进方式,也需要迈进之前的乌托邦,即,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定位为两者的良性互动。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
  在我国,要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意味着要在不损坏国家利益的前提之下——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创造更加优越的条件和环境,这种条件和环境是由国家级法律以及其各自领域法律来共同保证的。
  3乌托邦情怀下的我国市民社会构建实践——从法的构建角度
  孟德斯鸠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从法反映了事物必然关系(包括人情之理与万物之理)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客观的存在于我们的历史传统和社会互动之中。在构建市民社会时,法势必也存在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互动之中。我们认为,处理好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关法律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要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就必须实现公法与私法的和谐共处与相互促进。应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严格区分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并实行不同的原则。在私法领域,实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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