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管理类论文 > 行政管理 > 正文阅读资讯:浅论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

浅论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自治原则或称意思自治原则,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涉,只在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进行裁决。法律为人民的意志,国家只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和担负人民所赋予的职能。尤其对于经济生活,国家并无进行广泛干预的职权,只在维护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的必要限度内,才可进行干预,而由市场参加者的自由意志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发挥作用。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沿着这个模式向前发展的。此种模式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流和方向,这必然要求给予限度要求的国家宪法和调整市场社会关系的民法,要更加健全和完善。
  为此,我国需要在法律的健全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内容将直接决定着人们和组织的行为模式。要想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市民社会,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局面,《宪法》就必须在身份平等、人格独立、意志自由、私利神圣方面进行着重规定,只有宪法为个人利益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其他的法才能相应的变更,我国的市民社会才更有可能真正形成。
  
  参考文献
  [1]鲍景华.市民社会基本概念梳理[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04,(3).
  [2]保罗•蒂里希著,徐钧尧译.政治期望[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169.
  [3]恩斯特•卡西尔著,甘阳译.人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77.
  [4]贺米.现实生活世界——乌托邦精神的真实根基[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
  [5]卡尔•曼海姆著,艾彦译.意识形态和乌托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303.
  [6]邓正来.市民社会的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