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文明建设路径
摘要:现代化内含政治、经济、文化多个向度。政治文明是现代化的核心要素。政治文明的程度就是民主得以呈现的程度,就是秩序与自由的均衡。制度化是现代文明政治的重要特征,政治文明就是要使政治制度更接近人民,创构有力的外在规范结构以建构政治权利。在规范与实证统一的理念之下,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宪政主义的张扬、公共领域的培育、民主法制文化的培育、市场经济的发展、执政党的建设等路径来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关键词:现代化/政治文明/民主/路径
以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中国进入了激荡的“改革时代”。透过历时性的考察可以看出,中国二十多年的改革过程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经济制度的变革过程,还是一个具有明确政治方向与目标的变革过程。这个方向就是政治文明的建构。这次全会因而也成为了中国真正开始走上现代化道路的圆点。
一、现代化与政治文明
“现代化”是一个动态历史的概念,是普适的话语,它已成为一种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基本价值取向。文艺复兴是一次伟大的思想革命,它是现代化开始的先兆,是现代化的思想准备阶段。现代化的物质进程正式启动于18世纪的第一次产业革命。现代化是现代性在物质的、制度的、观念的三个层面上的累积和扩展。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是现代性的两面旗帜。现代化的判断指标主要是: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世俗化、法治化、理性化。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层面。
许多人在物质层面上求变的欲望很强,但在制度、观念层面上却是“保守主义”的,甚至持有“科技乌托邦”的倾向,这就必将导致“瘸腿的现代化”。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之上的,现在仍然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仍然处在现代化进程当中,不仅需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大丰富社会主义的物质财富,尤其要重视现代性在制度、观念层面上的积累和扩展。也就是说我国的现代化,在经济上要分三步走,在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在文化上建立科学、民主、大众的先进文化;在政治上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二、政治文明建设的内核: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构建
民主具有规范和经验两个层面的意蕴。从规范层面来界定,其实质内容就是自由、平等、最高的善;从经验层面来界定,民主则是一种程序、一种机制。在这种安排下,采用竞争性选举投票来决定人民“代表”、“代表之代表”,再由这些接近“公意”的代表来代表选民决策。
当代西方学者对民主制度极为推崇。弗朗西斯·福山甚至认为,自由民主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1]笔者对所谓“历史的终结”抱有谨慎的疑虑,毕竟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多数的暴政”就是民主永远的痛。[2]萨托利则认为:多数原则是零和原则。这也许就是哈耶克与布坎南等自由保守主义者对民主持保留态度的原因吧。但是作为避免人性之恶的艺术,它能够使多数人免于受压迫的命运,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找不出比自由民主理念更好的意识形态。”[3]
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态,它既具有民主的共性,又有自己的特色。马克思主义者更倾向于从经验的层面来考察民主,实现了民主分析的经验转向,从理想走向了现实。在马克思主义那里,民主既是规范的,也是经验的。它是一种议事决策机制,是一种政治制度。民主的实现机制主要表现为三个原则: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和少数原则。强调民主的运行,必须有法定的、可以遵循的程序和规则。这种程序和规则,一旦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下,允许少数人保留自己的意见,不化约少数派的权利。
传统政治的主体是国家,现代政治的主体是人民。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必然会由政治民主迈向社会民主,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必然消亡,自由是人类的本质,未来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未来社会里人权达到了最大化,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最终奋斗目标。达致这一目标的通路就是驱动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配套规范程序建设、政治文明的观念建设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创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在规范与实证统一的理念之下,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宪政主义的张扬、公共领域的培育、民主法制文化的培育、市场经济的发展、执政党的建设等路径来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驱动社会主义民主。
三、政治文明建设的路径
1.宪政主义的张扬
“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而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4]有了宪法并不见得就有宪政,宪法只是宪政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
宪政是西方历史发展的一个自然产物,“它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5]基督教的原罪说是基督教的理论与实践得以立足的基础,人不是“天使”,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罪恶性和堕落性,人性本恶,因此,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宪法又建基于一定的价值基础之上,这些价值主要体现在“自然法”之上。自然法与人的本性是一致的,服从自然法就是服从自己的本性。”[6]就一般意义而言,自然法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宪政,意味着国家领导人和政府机构的权力是有限的,并且这些限制可以通过成文的程序得到实施;政府既为社会全体谋利益,也维护个人的权利。宪政的实质意义是用良宪限制国家权力,以建构个人权利。
宪法是宪政的基石,它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应然”是公意的表现形式。现代宪法学的理想就是人民主权,也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两部分,但公民权利始终处于中心地位,它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保证人民享有一切法律规定的权力,实现人的幸福。在肯尼斯·米诺格眼里,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选民能够‘把败类淘汰出局’。”[7]它内含价值、制度、行为三个层面。“要使宪法成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先得制定出一部好的宪法。法律权威从采就不仅仅来自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凭借的外在强制,而是更多地来自法律自身的内在理性。惟有良法而非恶法,才具有为人遵守、不可侵犯的内在力量。无良法则无善治。”[8]价值向度是宪政的核心指向,它决定和表现宪政的真正本质,为宪政奠定最终的正当性、合法性基础。如果价值维度缺失便会只有宪法秩序,而没有宪政秩序。
我国的第五部宪法吸纳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文明和人权等因子,表明人权成为了国家的价值观,人权从政治权利升华为法律权利,成为国家机构工作的基本或最高准则。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逐渐具体化。政治文明写入宪法,表明了执政党对政治权力的运作向更为科学和更为合理的形式发展,以更文明的方式治理国家;也是党建构宪政秩序,推动政治文明的制度安排。
2.公共领域的培育
“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要义在于对公共权力提供制约和纠错的机制,以凸显公民的权益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