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和谐社会视域下利益表达机制的建构与完善
摘要:和谐社会是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相协调的社会。完善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是保证社会各阶层平等行使利益表达权利,确保公共政策的公平合理性,协调各阶层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之举。我国现阶段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所导致的各阶层利益表达机会的不均等,已影响到我国公共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加剧了利益格局的失衡和部分群体对政治系统的抗拒,诱发了诸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完善利益表达机制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和谐社会 利益表达机制 公共政策 利益群体 利益集团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在一个利益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能否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整合社会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
一、当前我国社会利益表达机制的缺陷
利益表达是指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或个人,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执政党、政府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以影响政治系统公共政策输出的过程。一个社会能否给予不同利益主体公平表达自身利益的机会,并且做出合理的回应,取决于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目前,我国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与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缺陷不无关系。
1.利益表达主体力量格局的不均衡。在我国,不同利益群体的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占有社会资源的程度,赢得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的能力等方面,人们通常把社会群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强势群体,主要由生活在社会中上层的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组成。二是中间阶层(中产阶层),主要由生活在社会中层或中下阶层的小职员、工人、农民等组成,数量庞大;三是弱势群体,主要由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包括城市失业者、农民工等组成。三大利益群体在群体自我意识的发育程度、组织化程度、政治参与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强势群体的群体意识较为成熟。他们对群体的共同利益有明确认识,结成了各种正式或非正式团体,有能力利用各种资源,以各种形式维护自身利益,影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走向。中间阶层组成复杂,自我意识相对成熟,能够自觉地维护自身利益,却难以形成统一的群体意识。弱势群体的群体意识还处于朦胧状态,其个体往往偏重于权衡个人利益的得失,致使弱势群体因缺乏相互聚合的纽带而始终处于个体分散和游离状态,极低的组织化程度限制了其利益要求的充分表达和对政府公共政策的影响力。
2.利益表达机会不均等。不同利益群体占有社会资源的差异造成了利益表达机会的不均等。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强势群体获得了其它群体无法比拟的社会资源,因而赢得更多的利益表达空间,掌握了影响公共政策的话语权。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均由社会各界精英担当。强势群体不仅具有同政府官员直接对话的路径,而且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为自己的利益表达寻找理论支持和现实渠道。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护能力弱,资源有限,缺乏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其正当的利益要求往往被边缘化。在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情况下,非理性和极端的利益表达方式便成为其最简单、最直接的选择。由于缺少自主性的利益表达组织,这种非理性的表达方式多以个人形式出现,在某些偶然的、突发性事件的影响下,他们也有可能会临时组织起来,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中间阶层的复杂构成及其利益要求的差异,决定了他们彼此之间缺少联系的纽带,难以就共同利益达成共识,个体利益诉求的实现代替了组织化的利益表达,致使它无法发挥稳定社会的有效作用。
3.利益表达的影响力不平衡。公共政策是政府在输入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均衡不同群体利益关系的基础上输出的相应政治决策。强势群体依据其掌握的社会资源和有利的社会地位,对公共政策制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弱势群体往往成为各种决策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决策的积极参与者,他们承担着社会转型的巨大代价,却无法通过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来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一状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完全相悖。恩格斯说,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①。因此,在社会群体分化和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回应其利益诉求,有效地平衡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之举。
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目标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提供解决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的新机制,这种新机制能够为不同社会群体实现合作提供基本共识,为不同利益群体进行有序、高效的利益表达提供制度保障,还能为不同利益群体最终达成妥协形成公共政策奠定基础。构建适应和谐社会需要的利益表达机制,应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1.利益表达主体地位的平等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利益表达主体的平等地位已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利益表达成为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不同利益群体话语权的不平等,主要源于制度资源的匮乏和制度安排的不合理,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没有足够的制度支持和制度保障。因此,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必须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落实公众表达自身利益的话语权,让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平等机会;完善立法和决策听证制度,落实决策参与权,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利益攸关方的意见,保证政策制定的公平公正;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知情权,让公众对与自己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事情及时了解;完善监督制度,落实监督权,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搭建公民参政议政的平台。
2.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无阻。公共政策应当是民意的体现。只有建立合理、顺畅的表达渠道,公共政策才能够合理地、广泛地体现社会各阶层利益要求,成为公平、有效的政策产品。从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来看,民意的表达有许多制度化的途径。从根本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意表达的基础制度,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制度。但是,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还不能完全确保当选者与选民之间的利益代表关系,不能完全确保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的权力授受关系。目前执政党表达也是最主要的民意表达渠道。但是,由于执政党的政策输入渠道负荷过重,无疑会产生民意拥挤和阻塞现象。我国现存的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行政领导接待制度等利益表达补充形式,虽在局部范围内起了一定作用,但仍未摆脱过浓的人治色彩。因此,必须不断拓展表达渠道,消除障碍性因素,理顺组织结构关系。
3.利益表达方式的理性化和法治化。和谐社会需要理性的价值取向——公平正义。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利益表达机制必须有助于不同利益群体间的沟通和交流,使各方学会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冲突;有助于引导冲突各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