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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主体意识对和谐社会的作用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人是最活跃的生产力因素,是社会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的根本动力,人的主体意识的培育和实践是激发人的创造性、能动性和超越性的动力源泉,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主体意识;和谐社会;作用 
  
  人的主体意识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主体的人对自身所处社会的发展进步产生的强烈的能动意识,表现为自主、主动、自觉、自律等意识特征。和谐社会呼吁的主体意识具体表现为民主法治意识、公正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环境意识等。
  
  1 民主法治意识
  
  民主的提出已经有两三百年的历史。社会主义从理论到制度的转变,赋予了人民广泛、充分、真实的民主权,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体地位。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和谐社会必须是民主的社会。只有让人充分享有民主权利,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切身享受到社会发展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才能激发人的无限潜能,以推动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主和法制密不可分。民主权利的内容、形式、实现方式以及民主制度的真实性、广泛性和长效性均需要法律制度的硬性规范和制衡。民主被践踏往往是由于法律不全或执法不力造成的。法治相对人治而言,人治的本质是由少数人的意志决定公共制度的制定和实行,容易导致独裁专制和权力腐败。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市场经济和物质文明不断发展。但是,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思想观念等因素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会自发与经济基础保持同步发展,特别是我国长期受到小农经济和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权力本位”、“关系本位”观念根深蒂固,人们的民主法治意识仍比较淡薄。当前我国许多社会问题,如政治腐败、公共危机、资源破坏、公正问题等,也是因民主法制尚存的问题所引发的。建设和谐社会中必须增强公民民主法治意识,培育公民追求民主、崇尚法律的理性精神,增强主人翁意识,自觉主动对公共权利行使机构公务员进行选择、制约和监督,减少和制止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现象。“如果公民个人不去行使其民主权,或大部分公民不去行使民主权,那么民主制就形同虚设”。人们的民主意识增强了,才能激发自己参与政治的热情,提高参与国家建设、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保持社会活力的内在要求,更是和谐社会的重要表征和政治生活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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