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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主体意识对和谐社会的作用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是诚信友爱的社会,诚信要渗透到政府、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家庭等各个领域。个人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是培育健康的舆论谴责环境、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的基础,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

  意识是存在的反映,意识一旦形成,就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久远的影响和作用。诚信意识是社会主体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及复杂的社会实践中感悟、提升和品味出来的自主意识。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诚信意识并不会自发、自动产生,它是社会主体长期在诚信氛围的熏陶中、在诚信机制的制约中、在诚信文化的教育中培育而成的,它的本质要求是使诚信成为人的自律觉悟和本能行动。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章程等硬性制度的规范,更需要道德软性力量的“清洁”和“润滑”。法律具有强制性、他律性,道德则有自觉性、自律性。自律和他律互相联系,只有严格的他律制度,才能产生广泛的自律行为;而自律意识和行为的普遍产生,更有利于他律目标的实现。诚信作为一种伦理道德,需要健全的诚信机制的外在约束,更需要人们自觉加强内在修养,增强信用意识和规则意识,实现内心世界的自律。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我们要树立和增强诚信观念,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充分创造和利用社会诚信资源,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
  
  4 责任意识
  
  社会责任感是指社会群体或者个人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为了建立美好社会而承担相应责任、履行各种义务的自律意识和人格素质。社会由无数个体及其关系组成,个人责任的形成是产生群体责任的基础、前提和要求。个人处于一定社会环境中,需要源源不断地从社会中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物质和精神能源,个人对其所处社会的发展进步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责任的落实不仅依赖社会的激发和促进,更有赖于行为主体的自觉意识和主动精神。权利和义务密切相联,“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社会成员将享受到更加广泛的权利,这也要求人们履行更多的义务、承担更多的责任。和谐社会不仅呼吁着负责任的社会个人,更呼唤负责任的政府、企业、学校以及各类社会团体。
  责任意识表现为强烈的时代感、认同感、使命感、危机感。作为我国有责任意识的公民应当自觉产生对国家繁荣、民族强盛、社会发展的信心感和认同感,并自觉将自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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