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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瓶颈与对策

[作者:周栋伟[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推进,其受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公众对其期望也越来越高,虽然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诸多不和谐的现象。本文就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浅要分析,提出个人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机构设置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亦是财政支出管理范畴的重要环节。自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以来,政府采购工作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过程,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疑惑,本文试就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瓶颈与对策作一浅要分析与思考。 
  一、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瓶颈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虽然财政部围绕政府采购工作出台了一些部长令及文件通知等相关规定,但总体感觉比较零散、不系统,而且这些规定中还有一些矛盾之处,最为主要的《实施细则》却迟迟未能出台,同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重叠与冲突无妥善处理规定。另外,省市地方政府为便于当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摸索性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使得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围绕政府采购工作的政令不统一、操作流程不一致,以致参与各地投标的供应商无所适从。 
  2.机构设置不合理 
  在政府采购工作过程中,全国各地监管与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不合理,上下不一致,不尽合理。监管机构,有的设置在财政部门,有的划归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不尽一致。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更是五花八门,有的隶属于财政部门,与监管机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有的隶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有的隶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有的虽独立设置,名称为“采购中心”,但级别上却是副科、副局或副厅建制,低人一等;人员性质上有公务员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事业人员、差额拨款事业人员、自收自支事业人员等等,林林总总,常常下级部门找不到上级部门来指导。 
  3.采购人权限过大 
  《政府采购法》在制订过程中,过多地偏向于采购人,给采购人留有过多的自由空间。如有的采购人充分发挥其提出需求的权力,在采购方案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在方案中提出过多的资质要求,将众多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排除在外;有的采购人借参与评审的权力,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有的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目的性”地行使其验收权力,与供应商串通发生变更、抬高合同价格、增加利润空间等等之类,都时常发生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而且采购人提出以上要求时,均会打着“确保质量”、“提高效率”、“顺利推进项目”等冠冕堂皇的理由,让监管、操作机构“无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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