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管理类论文 > 行政管理 > 正文阅读资讯:浅探经济竞争中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

浅探经济竞争中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场经济的效率标准就体现在此。换个角度说,这正好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所谓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就是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必须为所有经济主体提供同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与机会,以使他们都享有通过竞争获取经济
利益的同等可能性。亦即在参与市场竞争、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以及由此接受市场竞争规则的约束上对所有经济主体都是一视同仁的,因而称之为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
实施上述原则,有着重要意义:其一,它有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最终增加社会财富,促进经济繁荣。因为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保证“意见”和“知识”的不断发现和产出,竞争机制是一种发现谁是最优者的机制[2]72。通过公平竞争这一客观评价机制,人们就会发现孰优孰劣,进而把资源真正配置到能够使资源效益最大化的最优者手中,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使竞争能够成为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其二,只有通过公平竞争,才能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同时有效防止人们深恶痛绝的非法“寻租”等行为。因为如果缺乏竞争压力,就势必使人们产生惰性而丧失提高其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动力,甚至可能会因此产生垄断,而垄断者由于缺乏潜在的竞争威胁,因而不惜采取掠夺或高压的手段向社会提供低劣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为了保障其存在的超额利润,就会想办法通过各种“寻租”活动游说主管部门,以达到维持其低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而这又会为政府管理人员对外“权力寻租”行为提供了条件。这样就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廉政形象与社会的创新能力。其三,公平竞争状态下的收入差异相对来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更有利于培养良好的社会心态。作为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是按能分配,按劳分配,只有那些比别人能力更强、比别人付出更多辛劳的人,才能在竞争中获胜。竞争分配是对能力和辛劳的肯定和认可,得之正当,受之无愧。 
  二、实施经济竞争中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的必要条件 
  一般认为,市场经济中机会均等至少要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均等;市场主体同等地不受歧视;市场主体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3]1-3。据此,鉴于我国目前经济竞争中存在的问题,要实施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必须着重做到下面两点: 
  一是必须赋予各类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资格。从法律上讲,主体资格是指人(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其在经济上的体现就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资格。在此,机会均等首先意味着所有的经济主体只要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都有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取得参与市场竞争和从事各种行业的均等资格与均等机会,不能因人而异,限制乃至取消一部分主体的参与资格。 
  二是必须给予所有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待遇。这是指在解决了主体资格问题后,对已进入竞争过程中的各类市场主体应给予其平等的待遇。就是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在生产要素获取、税赋负担、享受法律保护和政策待遇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在人员流动、就业选择、职业培训、劳保福利等方面为劳动者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就这方面而言,我国目前做得是不够的。往往是不同类型的企业,其待遇实际上差异是极大的:如国有银行不给民营企业贷款,是为资金资源获取上的不均等;又如对有的企业搞所谓优惠政策,对有的企业实行歧视性政策,是为政策待遇上的不平等;再如市场准入问题上,不把企业竞争力作为标准,而往往是从经济成分上判断谁可以进入某些产业,谁不可以进入某些产业,是为市场准入规则的不均等;又如劳动者就业问题上的城乡限制、所有制限制、行业限制、性别限制等,是为劳动就业机会不均等。如此等等。鉴此,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已在这方面作出了重大改进。比如,该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同时还提出“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中共十七大报告也提出了“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和“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进一步提出了要“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以上表述,对平等对待市场竞争主体、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将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银杰.市场经济理论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新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3]公丕祥.论当代中国法制的价值基础[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2).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