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2007年中共十七大又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原则的明确规定,不仅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世纪之初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党中央对这一问题长期思索的结果,它标志着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按照领导科学理论,“决策民主化的要义在于决策应当汇集各种渠道的信息并通过专家组成员集体论证最终得出科学性的结论,从而为决策的整个过程科学化打下坚实的基础”[4]。“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纳入了一个制度化的决策程序,即决策的全过程:既包括决策之前,也包括决策执行之中。这是一个采集方方面面信息,倾听各个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诉求,集中广泛意见和普遍意志,吸纳民意,以加强决策科学性,兼顾决策协调性,提高决策的社会认同度和支持率的过程。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原则规定,从时间、内容、形式和程序上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的必经程序, 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未经协商不决策”,使党和政府在广泛充分吸取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的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因而成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要旨和取得成效的关键。
三、规范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由其性质特点所规定。政协章程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第一,人民政协进行的协商是非权力性的协商。一方面是中共和国家领导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提交人民政协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有组织地听取统一战线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是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及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就统一战线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从而实现党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达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这种协商是民主的、平等的和真诚的,是经过反复商量讨论、沟通思想和交换意见,以增进共识。它不同于人大的政治协商,既不需要集中表决通过,也不强求协商结果的一致,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人民政协进行的协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政协委员能够最广泛地包容各个方面的代表人士,同时也能够以党派和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使政协成为多党合作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成为我国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所以,政协的政治协商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反映统一战线各民主党派、各阶层、各族各界方方面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人民政协进行的协商政治原则性很强。协商的问题要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大局。李维汉说得很清楚,“现在有三套协商:人大有协商,政协有协商,国务院的国务会议有协商,还有最高国务会议,所以政治协商要从广义来看,政协的政治协商也要广泛地设想,要从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着想,把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许多问题提到政协”[2]。但也“不是说,党和政府的所有方针政策,都一定先要拿到政协来协商,因为政协已经不是代行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机关”[2]。正因如此,李瑞环同志向人民政协提出“尽职不越位,帮忙不添乱”。所谓“尽职”“帮忙”,即要认真履行政治协商的职能,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尽心竭力地参政议政,出谋献策,帮助党和政府掌好权,执好政。所谓“不越位”“不添乱”,就是要把好政协是“协商机构”这个“度”,哪些话该说,哪些事该做,协商什么,参议什么都非常明确。这也就是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不能把政协搞成权力机关,江泽民同志所说的,不向两院制倾斜,不向权力机关发展。
由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根据《意见》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内容的明确要求,一些地方政协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体、更便于贯彻执行和实施监督。一是再次明确已经纳人协商的内容。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二是重申党委规定应当协商的但实践中还没有纳人协商的内容。如建设总体规划、社会发展战略、行政区划的变动,事关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大改革和重要问题,重要法规、重要行政规章的制定和重要人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