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排。三是进一步细化了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和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的协商内容。主要包括:政协组成单位和界别设置、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政协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建议案。
四、丰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形式
第一,人民政协进行的政治协商,充分照顾少数人的利益,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不匆忙搞简单的表决式的少数服从多数。正如李维汉所说,政协“政治协商的好处在于既能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又能尊重占少数地位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在经过充分协商之后,使各方面的政见在基本上达到适当的集中和统一。这里所谓占少数地位的人民,就是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其他爱国人士所联系和代表的一部分人民。尊重这部分人民的民主权利,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获得巩固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党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一向注意发挥政治协商的作用,特别是在采取重大措施的时候,如果没有同有关的党外人士进行充分的协商,宁肯慢一点作决定”。
第二,人民政协进行的政治协商是充分协商,不敷衍应付,不强加于人,也不作无原则的调和。政协委员在这里可以有充分的批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既不先怀成见,也不以人废言,在协商过程中反复交换意见,展开争论,从而辨明是非,达成协议。在协商中,中共“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凡是能够采纳的都应当采纳,对不能采纳的,也要说明情况和理由,如果有人仍然坚持不同意见,还允许保留。即使讲错了,也应当采取‘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态度”。 如根本不同意,还可以退出。
可见,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形式的要义,就是“要贯彻民主协商的精神。人民政协要采取各种形式,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使各方面的人士能够直言不讳地把各种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充分反映出来,并且经过必要的程序,使大家关心的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同时也欢迎各方面人士对政协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利加强政协的自身建设”。
由此决定,会议成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根据政协章程、1995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此外,各级地方政协在实践中还探索形成了一些新的协商会议形式,如议政会、协商座谈会等。
政治协商的形式是开展政治协商活动的载体。长期以来,人民政协按照章程规定,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并确立了“全体会议集中协商、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及其他形式的经常协商”的协商格局。其中,政协全体会议是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是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政协主席会议是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形式;其他形式的会议也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随着形势发展,政协会议之外的政治协商形式越来越多,如提案、考察、网上协商等。实践证明:丰富多彩的政治协商形式,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更加郑重经常、生动活泼和富有成效。
五、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体系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系统是以政协章程为核心和主干,包括组织制度、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几大部分在内的有机统一体。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并使各项制度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配套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规范的基本出发点。
从发端至今,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规范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各级政协组织的不懈努力,通过制定一系列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逐步探索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对于规范和促进履行职能的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收到了明显成效。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和地方政协逐步制定和修订的《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通则》和《全体会议工作规则》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简则等,明确了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和有关例会的程序要求,确立了政协的组织体系和领导制度,促进了各种例会在履行职能中作用的发挥。在此过程中,全国政协还制定了《提案工作条例》、《视察工作条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等相关制度;地方政协也制定了这方面的制度,一些地方政协还制定了《关于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提案方面的工作细则等。这些制度对于规范和推动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和履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实际运作中,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是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的内在统一。通常情况下,程序制度对于实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