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与现有社会保障之间的关
摘要: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失地农民的问题日益成为一个社会焦点问题。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使他们能够享受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这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理论也得到不断的发展。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现有的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现有社会保障的必要补充;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有效过渡;但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独立于现有的社会保障。
关键词:失地农民 现有社会保障 关系
一、失地农民的概念及其社会保障
(一)失地农民的概念。
失地农民是指因土地被征用等原因失去了大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的农民。目前对农民的定义主要有3种:(1)指某一特定生产关系中的一个阶级,即封建社会的农民阶级;(2)作为一种职业,在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3)作为一种户籍身份,指在农村居住的农村居民。以上3种定义都说明农民与农业劳动、土地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对于那些已经完全丧失土地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已经不能再归为严格意义上的“农民”行列。在现行二元结构下的中国社会里,人们只有2种地域身份,即农民或城市居民,非此即彼。因而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地区劳动者只能被划到“城市居民”的行列,然而他们并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待遇。因此,他们成了“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边缘人”,既没有土地,又没有城市居民的待遇。在此意义上,“失地农民”这一概念恰好比较准确描述了这一群体的边缘和尴尬处境。
从概念上来看,我国失地农民具有独特的二元化特征:失地农民已经失去了原来的土地保障,因此,他们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但是失地农民也不是城市居民。因此,失地农民的地位具有过渡性,是二元结构形成的。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在农村发展的基础,给农民产生了很大的心理负担。失地农民在失去传统土地的保障以后,与无法分享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就业和生活处于不稳地的状态,其子女也不能享受城市免费的教育。他们的土地被国家低价征用,成为国家利益的牺牲者,普遍缺乏在城市就业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地位的下降导致社会参与不足,使失地农民利益受损,身份介于市民与农民之间,呈现边缘化的状态。由于失地农民的过渡性,如何保障这个独特的群体在城镇化进程中顺利转变角色,减少各种冲突和损害,加快融入社会发展过程,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指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生存需求,依法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存保障,由国家通过立法,社会团体、社区等通过政府授权,以现金、物质、服务等形式来保证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特殊帮助者基本经济生活安全项目的总称。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社会保障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和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指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征地补偿为主要资金来源,建立起代替土地保障功能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而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的社会安全制度。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该包括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等一系列能够维持失地农民基本生计和实现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既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又要保障他们平等的发展权。虽然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也根据自身情况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弥补过去制度中的空白和盲点。但从目前已经形成的各种实践模式看,现有的失地农民保障政策尚不能构成一个具有完善体系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国目前的二元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一)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我国是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这种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与长期存在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各方面的根源。总的说来,它是与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的独特性相联系的。我国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城乡二元经济的社会结构将长期并存,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便是反映这种差异的一种制度安排。这一点和西方先进工业化国家过去的情形有类似之处。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落后的农村经济与先进的城市工业经济长期并存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与此联系,从先进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的历程来看,一般都是先有面向城市企业雇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而后经过较长的时期,当社会结构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基础上走向城乡一体化,城市工业已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