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与现有社会保障之间的关
通过自身的积累来反哺农业而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机械化以后,才有农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出台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一体化。
(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对失地农民的影响。
社会保障的基础是“大数法则”、即用恒定的大数来保障突发的小数,参与保障人数越多,承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但是,农民根本没有机会享有这些制度带来的好处,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不是被分配多少的问题,而是没有任何保障线,被排除在制度安排之外。他们唯一可以依赖的就是土地。在多数农村,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本上是空白。即使当前在一些地区试点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并不是医疗保障意义上的措施,只是一种短期解决问题的方法,没有从根本上来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与城市的医疗保障相比还存在着巨大差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除了一些发达省份正在试点外,其他省份仍实施较少。农村救济制度更不健全。广大农民包括失地农民,则没有任何保障线,被排除在一般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外,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的,并以前者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加剧了城乡的二元化格局。因此,城乡有别的制度安排是加剧失地农民权益损失的主要原因。
三、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现有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城镇化发展及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必然产物,它是在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特殊产物,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政治发展情况而设立的保障农村土地被征用人员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稳定系统。因此,理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与现有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将更有利于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定位与模式建构。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现有社会保障的必然补充。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着城乡二元分割状态,社会保障体系同样也存在这种特征。所以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框架里并没有有将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囊括在内,这必将损害公平性诉求。解决农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这是摆在我们目前相当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就会影响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尽管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大中城市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积极地探索,但是大多数失地农民仍无法享有与城市居民的同样的社会保障,所以失地农民的权益收到了严重的损害,因此必须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虽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内容,不能仅仅局限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这一最低层次,它必须包括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养老、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福利,这一制度的建设应该成为农民生活方式根本性变革的标志。单靠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难以有效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无端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导致社会保障项目支出剧增。若仅仅将失地农民纳入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失去土地的保障功能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难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和发展权。
(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有效过度。
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应是城乡二元保障中的过渡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及各地在政策、制度上存在的差异,决定了再现阶段我国还无法建立一套涵盖所有社会成员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和完善很难以单一的形式和统一的步伐推进。城镇居民享有防范贫困的三道保障线:下岗人员生活费、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然而,失地农民是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和承受能力普遍没有国有企业职工高,而目前以“三高”(高基数、高费率、高待遇)为特征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为国有企业职工设计的,制度本身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若将这种制度简单扩大到失地农民,既不合理,也会使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所以,应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以现行方式简单地将其纳入城镇保障体系,为失地农民建立一套独立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失地农民已丧失权益的追偿。 但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最终目标。这种制度模式的构建,只是为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制度的实现提供一种具有可操作性与可能性的过渡。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独立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过渡,但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在其过渡期内仍然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存在。一项政策要想有效、长期地运行,需要对其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作为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化和体系化。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