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如我国的产权制度仍不清晰,企业缺乏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很难始终做到恪守诚信,“奉信誉高于一切”。对于信用信息的管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强、效力适中的法律规章。
(七)我国社会诚信建设的运作机制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缺乏统一的层次高、专业化水平高的政府诚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多头、分散,政策不一;(2)诚信服务行业标准尚未确立,造成对行业的管理弹性大,可操作性差,行业整体竞争秩序混乱。(3)诚信服务机构人才匮乏,设施落后,很难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信用服务,影响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服务诉求;(4)诚信服务的供给与需求脱节。很多的服务机构缺乏市场意识,缺乏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调研,不能敏锐把握市场对诚信产品的需求,导致诚信产品的市场转化率低,影响了其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如何更好地发挥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一)以制度创新打造诚信政府。首先,创建和完善社会参与决策的机制。其次,力促信息公开,透明行政。再次,要制约政府权力,规范权力运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最后,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大力消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以杜绝各种借审批机会乱收费、乱设卡的现象。
(二)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没有道德约束的诚信体系是不牢固的,没有道德内涵的诚信制度也是没有生命力的。诚信道德教育应是诚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把诚信教育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来抓,同时又要注意把诚信建设工作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三)促进行政方式由“政府主体模式”向“政府支持模式”的转变。我国政府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已习惯了以自身为主体的行为模式,在计划经济的竞技场上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应着力改变自己以往所扮演的角色,从具体的微观事务中解脱出来,重点做好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规划引导、建章立制”,为社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员研究影响我国诚信建设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建立、完善应有的政策、法规体系,特别应该借鉴外国经验,尽快出台以下制度:(1)明晰产权制度。(2)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强化失信惩戒制度。
(五)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得以存在、运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质保障。当前我国该方面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亟需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高效的智力支撑体系,包括统一的征信、评级和服务标准。(2)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层次的统一信息服务网络平台。(3)大力推动诚信管理教育,培养诚信服务专门人才。
(六)推动以诚信服务为主导的新兴产业的发展。诚信服务行业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属新兴产业。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适当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当然扶持和保护也要讲究方式方法的选择运用。首先,面对我国诚信服务行业的混乱局面,要尽快明确该行业的主管部门,确定该行业运行标准,尽快组建该行业自律组织。其次,面对外国已很成熟的诚信服务企业的“入侵”,应积极地在WTO法制框架内寻求予以中国企业以适当保护的方法和途径。与此同时,还应引导民间、外来等强势资本介入我国诚信服务行业,为其发展提供资金、技术支持,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涌现一批“资金雄厚、技术过硬、配备优良”的诚信服务名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