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村财乡级代理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的建立只能由会计人员依据其他会计制度、核算要求和经验探索建立。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显而易见。
三、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促进村级代理记账健康发展
(一)立足当前,规范农村村集体经济会计核算队伍
当前,农村乡镇正在积极推行“村财乡管村用”改革,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农经部门长期以来一直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财政所根据改革进度,目前是集中核算乡镇级财务收支。根据实际,建议现阶段我州应采取乡财政所和乡农经站并存,共同完成乡、村财务核算的方式,随着乡镇管理体制的推进,适时提出将农经站划并到财政所集中核算,这样既可减少人员,又可统一管理村级核算。
自从国家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各乡农税所(财政所)工作人员从过去的收农牧业税,转为为农村服务、核算转变;这些同志长期工作在农村一线,少数民族人员比例大,收税是专家、是内行,在会计核算工作方面,是新手,需要重新学习。
农经部门长期从事农村财务管理和核算,有一批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财会队伍,一些农经站从1993年就开始为村级财务代理记账;在调研中,这些单位的会计人员素质较高、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规范。
建议“村财乡管”目前仍由农经部门管理、代理记账;财政部门待条件成熟时将核算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拨付给行政村,由农经部门统一核算。
鉴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下一步改革将到乡一级,财政所同志的学习任务和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建议财政所和农经站两个部门仍保持现状,待时机成熟再考虑划并事宜。
(二)积极从法律方面探索乡级财政、农经部门对村级财务的代理权限
乡财政所、农经站目前是依据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开展村财账务代理工作的,是遵从改革阶段的行政规定。从国家长远发展来看,中国法制化建设正在步入正轨,村级账务代理机构也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审批和管理。只有通过规范的“代理记账”许可的申请和批准,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五条之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之规定,通过修订《农业法》、《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授予乡级核算机构法定代理记账权限,村级账务的核算才能符合法律规范,才能真正体现村民权益,保障代理机构合法运行。
2009年7月6日,在笔者修改此文时,获知新疆首届财政支农惠农政策培训班在博湖县本布图镇开班,该培训班包括汉、维、蒙、回等民族的114名学员参加培训,参加人员主要为会计人员,乡镇干部、村委会干部、村民理财小组人员。新疆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校长吴解铭亲自指导,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货币资金管理、家电下乡、会计委托代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农村综合改革、三项资金管理等涉农政策、业务。
期望国家能够不断丰富培训内容,不断将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到中国农村的每一个村落,惠及各族农民兄弟。●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S].199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S].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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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农业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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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财政部.会计工作基础规范[S].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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