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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地方政府与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互动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目。相反,政府主导程度高,社会非营利组织被动回应就多,互动程度就低。在表面上,政府的权威性很大,但由于社会非营利组织不能积极与政府平等互动,政府因而常处在细节“管不好”、大局谋划“不到位”的窘况。
  ——“官民二重性”影响社会非营利组织与地方政府的互动,已经呈现双向程度提高、正面效应放大的趋势。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地方政府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过渡,淡化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官方色彩。“官办”特性转向“官助”形式的结果就是,社会将出现非营利组织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状况。有学者分析我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提出演变三阶段的理论:第一阶段是绝对主导、官方控制的国家合作主义体制,第二阶段是相对主导、官民合作的准国家合作主义体制,第三阶段是平等合作、民间自治的社会合作主义体制。所以,分析地方政府与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互动关系,要密切关注双方各自的实际能力和地位变化,充分估计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实力渐强以后,在政策建议、项目争取、职能承接、内部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为,以及地方政府的回应能力。
  
  (三)地方政府与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互动机理
  从我国社会发展现阶段的主客观条件出发,地方政府与社会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概括为五大“互动”机理:
  1、“三大部门”的互动机理。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及多元利益主体的需求,与社会非营利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动能强弱相关联;地方政府及其相关组织对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了解程度和认同水平,与社会非营利组织赢得地方政府支持和争得各种社会资源的实力大小相关联。当然,社会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水平和合作能力,反过来又影响企业及市场、地方政府及相关组织,并且构成它们的治理条件。
  2、需求与争取的互动机理。政府部门管理社会事务及其动员社会参与公共治理,与社会非营利组织运作空间的大小相关联。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程度。使地方政府意识到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治理。于是,社会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的空间和获得地方政府扶持的机会也增大;而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争取”能力和自律能力,与政府部门对其信任程度及授权尺度相关联,即在同样背景下,那些能够主动联络、积极反映、自我推销、自我约束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容易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
  3、定位与能力的互动机理。政府部门对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功能定位及管理方式,与社会非营利组织的自我调适和合理成长相关联,即地方政府把社会非营利组织看做是合作者还是异己力量,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管理方式的设计和社会非营利组织成长条件的培养。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代表”意识和服务能力。直接与其成员和成员单位的支持、与其自身的影响力相关联,进而与政府部门重视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程度相关联。
  4、放权与自立的互动机理。政府部门对社会非营利组织是否放心和能否放权,与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市场意识和运作能力相关联。政府放心放权的过程,是推动社会非营利组织不等不靠、争取市场、做大做强、发挥独立作用的过程。社会非营利组织占有社会资源的多寡和自立自养自主程度的高低,与其参政动力、建言能力的大小和介入公共政策制定的深浅相关联,进而又与地方政府信任社会非营利组织的程度和授权委托的积极性相关联。
  5、第一动力与持续动力的互动机理。政府部门对社会非营利组织的特殊作用,是否认识到位,能否适时形成合作需求,关系到资源分配、体制改革,关系到解决互动难题及改善合作方式。在我国,靠“官办”转型和民间自发力量成长起来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先天地受到封建主义集权统治的影响和制约。改革开放以来,先是“政府促效率”而非“市场管效率”,才使得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快速建立。“政府主导力量”的眼光、谋划和主动扶持,是加快社会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第一推动力。而社会非营利组织通过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完成了自身的社会定位,加强了与其成员和地方政府的双重关系,提高了自身的实力和影响力。这些都长远地构成了双方良性互动的信息源和动力源。因为,社会非营利组织的自身作为和努力程度。既决定了它与地方政府的深入互动和积极配合。也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关注这支有利于公共治理、作用不断增大的重要社会力量。
  
  三、地方政府与社会非营利组织的良性互动
  
  (一)地方政府与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关系是非根本利害的双向互动关系。此方的理念、能力和举措,直接影响到彼方的认识、能力和回应;反过来,彼方的回应或作为又导致此方对彼方生成相应的认识和采取相应的对策。一味地指责地方政府不授权、不扶持,或者单纯地要求社会非营利组织有作为、做市场,这有悖于互动的内在机理,不利于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历史上形成的政府强势特性,客观上造成人们有成绩、谈问题总要先从领导那里找原因。这种思维定势。极大地妨碍了地方政府与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互动。真正确立双方良性互动的理性思维,是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二)地方政府与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互动程度,受制于多重复杂因素。地方政府的认识水平和改革力度不仅受到社会非营利组织的能力和作为的影响,还受到国家法治建设、自身调控能力、公民社会培育的制约;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则直接受制于政府的时代理念、管理体制和行政方式,同时也受困于强势政府惯性、民众不善结社、家长式内部治理、缺乏捐赠传统等问题。因此,必须从整体上考虑双方实现良性互动的制度安排。这是扎实推进地方政府改革和发展社会非营利组织的有效方法。
  
  (三)地方政府的“治理”观念、调控能力和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代表”意识、运作能力,是决定双方良性互动的主体条件。“治理”观念和调控能力决定政府部门想不想、敢不敢着力推进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虚”、“实”两个方面缺一不可的内在素质:而“代表”意识和运作能力决定社会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合作的底气、胆识和效果,是“内”、“外”两个方面互为补充的主体素质。
  
  (四)地方政府处在“第一推动”社会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在需求与争取、定位与能力、放权与自立的互动中,地方政府对于社会非营利组织“定位”和“放权”的要求,对于社会非营利组织“争取”的效果、“能力”的培养和“自立”的基础,有着非常直接的制约。当然,地方政府推动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会直接带来政府管理权限的缩减和协商成本的增加。地方政府与社会非营利组织在互动过程中能否切实解决遇到的难题,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地方政府领导层的政治眼光、调控信心和整合能力。而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以后,相关部门管理权限的整合和管理能力的提高,成为影响地方政府与社会非营利组织良性互动的关键环节。
  
  (五)地方政府与社会非营利组织良性互动、共同管理社会的基础条件,是准确分析问题背景、合理出台分类政策。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制定有关社会非营利组织的政策文件,存在着平时关注研究不够,上级下达文件后又不做深入调研和分类梳理的情况。存在着套用上级文件和外地文件的提法、脱离本地实际、导致政策效用下降的问题。因此,提高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的弹性,提升地方政府把握本地社会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水平,是进一步改善地方政府与社会非营利组织互动效果的两个相关性要求。
  
  (六)我国社会治理模式长期带有政府强势控制、民间组织活动稀缺、缺乏民主法治传统的特征。这必然会深刻影响社会非营利组织的认知、定位、作用,以及社会非营利组织处理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如果对地方政府和社会非营利组织本身存在的问题就事论事地分析建议,而对制约二者变革图新背后的“第三配置”缺乏研究,就很有可能延续目前学界、政府、社会非营利组织虽然都主张积极发展社会非营利组织,但各自强调不同侧重点的矛盾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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