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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框架下的法治诉求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 “和谐社会”主要是个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上的概念,不能简单地套用于法学范畴。在把法治转化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还需要理论上的探索和实践上的检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是将“和谐社会”由理念变为现实的必由之路。法治保障和谐社会稳定运行;法治化解和谐社会各种矛盾;法治调节和谐社会各种利益冲突。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治 

   
  对于和谐范畴的理解主要体现在美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之中。在美学上,最为典型的是古希腊毕达哥拉和爱利亚派,他们以数的理论为基础,从音乐的和谐(数的比例)出发论证了整个“宇宙秩序”。他们认为音乐、几何、雕塑、宇宙天体中都有和谐的范例,它们都可以通过具体的数字、比例来体现,这个数字比例就是黄金分割率。[1]在哲学上,中国古代哲学是为典型,《易经》中的“太和”、孔子的“中和”等无不作为其哲学思想的核心范畴。在社会学上,和谐主要作为一种社会理念或社会理想,在那样的社会里人人各得其所、各享其乐、其乐融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种对美好社会的向往,人们对之倾注了过多的理想和情感色彩,和谐社会的概念开始被泛化以至被滥用、误读。“‘和谐社会’这个现代政治学、社会学概念,不能简单地套用于法学范畴。”[2] 
   
  一、 法治调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利益 
  正如上所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一个充满着矛盾的社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些矛盾的根源是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紧张冲突。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而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利益。法不过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一套调整机制。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利益冲突的映射,是对利益制衡的表达。正如赫克所言,“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冲突;法起源于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3]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各种利益诉求与冲突是客观存在的。道德、习俗等固然可以调节和谐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冲突。但是由于道德、习俗存在规范的模糊性,执行的软弱性等缺陷,人们在根据这些规范行为时要么是自由散漫,要么不知所从。而法律的明确性、强制性等特点可以弥补道德、习俗在调整利益冲突时的缺陷,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了导向性和预期性。 
  首先,法调节利益冲突的必然性。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接为利往。逐利乃人之本性,正是逐利才凝聚了各种社会力量,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变革。而各种各样的社会力量围绕各种利益所展开的相互冲突、相互制约与彼此合作便构成了和谐社会内在图景。有限资源与无限需求之间的紧张冲突注定了社会利益关系的对立与纠葛。利益总是有限的,当一部分人取得利益时,必以对方丧失利益为前提。因此,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相互制约。在这些利益的冲突关系中,有多种调节方式,如道德、习俗、宗教等都对利益纠纷起着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调节方式的模糊性、软弱性决定了它们调节利益(尤其是重大利益)冲突的有限性。如果任其自然发展,必然导致弱肉强食,人类在自我的斗争中会自取灭亡,因此,迫切需要一种有国家保证的手段来调整这些利益关系。法律由于其本身的明确性、强制性、权威性等特点决定了它对利益(尤其是重大利益)冲突调节的必然性。“作为利益整合的工具,法负载着根植于一定利益格局的价值偏好与选择,并将其外化为一定的权利(或权力)、义务和责任模式,进而能动地实现利益冲突的偏向性保护及利益结构的协调平衡。”[4] 
  其次,法调节利益冲突的方式。法对利益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分配利益,也即是同配制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来实现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立法。立法是在各利益群体各自的利益表达和要求的基础之上具体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过程。立法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分配。它通过赋予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方式来表达,其关注的最终结果仍然是利益。二是法律实施。法律制定出来之后,需要付诸实施。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调解、仲裁和法律接受等多种方式。法律实施对调节利益冲突有着重大的意义。列宁曾说,“法律的重要性不在于写在纸上,而在于由谁来执行。”[5]立法所确定的利益是静止不动的利益,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是相互交往的,利益也是流动的。在利益的流动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产生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的纠纷。通过法律实施的手段来判明纠纷双方的责任,明确损害者应承担的责任,是解决和抑制社会冲突、维护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 法治化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矛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极乐世界,它同样充满着矛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妙不在于“无差别境界”,而恰恰在于面对多元力量的社会现实,成功协调各种利益矛盾。 
  首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在着多重社会矛盾。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政治、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从根本上说,是供需矛盾,是利益矛盾。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社会关系、社会矛盾也日益复杂化。多元力量的崛起给社会运转带来新的严峻的考验,因为多元社会力量之间既有价值一致的一面,也有价值差别甚至是价值冲突的一面。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一是经济上的多元化,导致经济利益关系的复杂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公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竞相发展,产生了各自的利益要求。个人利益、集体利益、阶层利益、国家利益等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二是政治上的多元化,导致政治诉求“博弈”化。随着民主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参与政治生活的需求不断增长。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是参政党。参政党通过协商会议等形式不断参政、议政,提出他们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诉求。三是思想上的多元化,导致价值冲突“显性化”。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旧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体系已经打破,新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体系尚未形成。在这个转型的社会里,外来的思想观念不断冲击着我们既存的思想体系;而有些封建的传统思想观念也在几经遭遇之后开始复活。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人们处事行事应该遵循的准则,是人类各种文明协调发展的真谛。因此,所谓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一个有矛盾的、有差别的多元化社会,是一个容纳矛盾而且有办法解决这些矛盾的社会。矛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前进的动力,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源于差别而又高于差别,源于多元而又高于多元。因此,建构和谐社会并不是避免矛盾的存在,而是要建立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机制,包括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等。 
  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够化解这些矛盾。化解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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