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框架下的法治诉求
盾的方法有很多,譬如心理的方法、政治的方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社会多元化的逐步形成,法律已经成为化解这些矛盾的主要途径。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优势主要有:一是权威性。在所有化解矛盾的方法中,法律是最具权威性的一种。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一般行为规范。社会关系通过法律规定上升为法律关系,通过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就能对社会关系形成权威性的调整。而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的时候,法院就可以依照法律对案件作出判决,而法院的判决本身又具有最高权威。三是明确性。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手段比较,法律具有明显的特点是它的具体明确性。法律通过规定当事人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使当事人清楚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权力和应该承担的义务、责任,这样就利于防止社会矛盾的出现。在当事人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发生纠纷时,法律又明确地赋予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而在法官审判案件时,法官所作出的裁决结果都是具体明确的,决不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通过这些过程,当事人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必将清楚无疑。二是终结性。法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终手段。在人们遇到有关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争执的时候,法律一般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他们或可以提起诉讼,或可以申请仲裁,或可以要求调解,这些手段都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手段。通过这些程序,纠纷一般会得到最终的解决。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决定了社会矛盾是可以化解的。
三、 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历史上,许多思想家都曾提出过和谐社会与和谐理念,但是这些思想往往带有空想主义的浓重色彩,缺乏实践经验的支撑,而且,在存在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旧政治法律制度下,这些设想是根本无法实现的。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为理论基础,吸收历史上的和谐理念,总结建国以来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艰辛探索中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了富有21世纪时代特点的“和谐”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在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这样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会是空想主义,而是具有了现实基础和保障力量的社会目标。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机制。法治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和无可替代的作用。和谐社会要求法治来保障其稳定运行;和谐社会要求法治来化解各种矛盾;和谐社会要求法治来调节各种利益冲突。在一个和谐社会里面,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能依法行事,所有公民都依法享受权利和自由,所有国家机构都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从而既保障公民权利,又维护社会秩序。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因此,法治是将“和谐社会”由理念变为现实的必由之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它能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确认各种利益归属。当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发生冲突时,人们可以寻求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来保障各自正当利益的实现。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靠法治保障的民主社会,以下分几个方面来说明。
1. 统治阶级所取得的胜利成果需要法治来保障。任何阶级在取得革命的胜利之后,制定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采取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将取得的胜利成果登记和巩固下来。取得革命胜利的无产阶级,同样也需要用宪法的形式将其取得的胜利成果登记和固定下来,使之得以巩固,毛泽东同志在制定我国宪法时曾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美国、法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6]同样,在无产阶级建立自己的社会、取得建设的成果之后,有必要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来确认和巩固这些成果。我们可以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修改里面可以明显地看出这点。例如,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记载了中国重大的历史变革中的四件重大历史事件。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和完善,把邓小平理论载入宪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充分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从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历程来看,我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取得的成果的确认和巩固。
2. 各种社会利益主体归属需要法治来保障。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已经由过去一个力量比较单一的社会转变为多元力量并存的社会,主要表现在,(1)经济上多元;(2)政治上多元;(3)思想上多元。其中,经济上多元表现得最为明显(13万亿元的GDP已为国有、集体、私有各占1/3的格局),也是政治上多元和思想上多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利益主体多元化已经形成。利益主体多元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和谐的基础是多元,单一和纯粹不可能构成和谐。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唯一可能性,正在于我们能够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改革开放以来,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一方面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催生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经济结构、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价值观念也不尽相同,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于是,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利益矛盾正在并将继续大量产生出来。多元利益和价值的存在,必然带来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冲突不是和谐,可是冲突能够转化为和谐。在转化过程中,法律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能“定分止争”,通过立法事先确定各个利益主体,可以实现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保障社会利益的主体归属。例如我国的《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我国《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各种社会利益的主体归属,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了法治保障。
3. 和谐社会的运转需要法治来保障。和谐社会不是一个静止不动的社会,它同样是一个存在分工与合作、生产与交换等过程的动态社会。要达到这个社会的和谐运作,必然需要法律来维持。虽然社会自身也具有规范与调节功能(如说习俗、道德、宗教等规范也在调整、协调着社会的运作过程),但是法律自身的特点(如规范性、明确性、可诉性)决定了法律对维护和谐社会运转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一方面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使得人们形成合理的预期,这样就保证和谐社会朝着一定的方向运行;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落实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使得人们合理的预期得到实现。通过这样一个循环的过程,和谐社会才能得以协调运作。但是这个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常会出现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争执以及人们的合理预期不能如期实现,这时就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甚至社会化停滞不前。消除这些矛盾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诉诸法律。法律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保障社会协调运作。(1)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维护人们权利最后一道屏障,对实现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执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拟定具体办法,提供服务与设备,支付经费,促使有关社会公众遵循法律的活动和行为过程。执法是法律过程的一个中心环节,对法律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以上两种法律手段之外,仲裁、调解等对维护和谐社会的运转也发挥着重大作用。
总之,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统揽全局的作用。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是互为表征的,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当然是和谐社会;只有在一个崇信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其他要素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和谐社会的其它要素特征都包含着对法治的需求和依赖,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许多问题最终都归结于法治问题,需要通过法治来解决。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必须依靠法律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引导社会和谐的发展,依靠法律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只有满足法治的诉求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从理想变成现实。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满足法治的诉求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思想基础,为法治理论的创新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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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道晖.对构建政治民主化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J].河北学刊,2007,(1).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4]胡旭晟,蒋先福.法理学[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5]列宁全集(第二版)第29卷[M].
[6]毛泽东选集(一卷本)[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