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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乡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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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分类并加以系统审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理、修改补充、合并保留、废止更新,杜绝零乱错杂、重复出现,甚至相互抵触的现象。二是为了使依法行政的原则真正贯彻执行,要加快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规范。在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督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加快制定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行政程序法,用法律手段控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使行政管理工作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和组织建设有法律依据。

  (=)坚持“以人为本”,加大行政机关全员培
  训力度和全民普法力度,切实提高乡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准、法律业务知识和全民的法制意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等,是当前我们需要解决的重中之重的问题,其中措施之一就是加强培训,加大普法力度。首先,通过普法和培训,使乡镇机关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道德理念,明确认识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通过全员培训方式,切实克服普法走过场的现象,克服法盲执法、执法违法的不正常现象。再次,要加大群众普法力度,切实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要从青少年学龄阶段抓起,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版报、送法下乡活动、案例说法等方式提高群众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配合并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坚持“以法为纲”、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以法为纲,就是以宪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为行政依据,严格依法办事。以法为纲,首先,要区分法与政策的界限。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虽然有贯通之处,但其相互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法的强制力要大于政策的约束力,法的约束力较具体,政策的约束力带有普遍性和抽象性,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所适用的是法律条文而不是有一般号召力的政策。其次,坚持以法为纲,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畏权势,公平公正执法。再次,要做到违法必纠,严肃政纪、法纪。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职权,代表国家依法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方面实施管理,其职务行为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由于行政权的特点和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甚至有个别人在执法中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这些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就必须予以严惩,决不能姑息迁就。
  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就是要求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有诚信意识,忠于国家、忠于法律,不出尔反尔、朝令夕改,政府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如果不是因为法定的理由,并经法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或撤回,同样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由此而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或利益受损害的,政府行政机关要依法给予补偿。
  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依法行使权力,还要承担有关责任,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自觉遵循市场法则和客观规律,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政府”、“管制政府”和“权力政府”转换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
  (四)强化“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
  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行政权力,只能来自于人民,终极目的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强化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从立法监督来说,就是要通过专门的监督机构来清理规范各种“红头文件”,规定乡镇行政机关发布的“红头文件”,要经过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于滥批乱发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造成公民权利受损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从行政执法监督来说,除了发挥上述各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之外,还要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乡镇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使权责统一原则得到真正意义的贯彻实施。同时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使他们能够监督、敢于监督,真正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五)突出程序合法、坚持“程序优先”
    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都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权力。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根深蒂固,行政主体在执法中也往往是重结果、轻程序。突出“程序优先”原则,就是要通过学习和宣传教育,使广大乡镇干部牢固地树立“实体处理正确,程序违法,其结果也是行政违法”的意识。因此,必须按程序办事,用程序来制约行政执法人员。当前乡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法律业务知识普遍欠缺,尤其有必要用程序来规范他们的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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