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现阶段我国农民养老的特殊性
摘要:研究和讨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构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必须首先要了解现阶段我国农民养老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家庭养老的普遍性、农民养老的自我保障性、供养费用的不均衡性、农民养老的功利性以及农民养老的地区差异性等五个方面。
关键词:农民;家庭养老;特殊性
从历史上看,我国一直是农业国家,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我国农村人口已达到8.07亿人,占人口总数的63.9l%。因此,中国的问题一般可以归结为农民问题或者与农民有关的问题。此次人口普查还表明,我国人口总数已达l2.95亿人,其中65岁以上的人口为8811万人,占人口总数的6.96%,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10.37%。我国已经属于老龄化国家。
目前必须要厘清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自身所固有的特殊性。
一、家庭养老的普遍性
古往今来,我国农村养老一直以家庭为主,实行家庭养老。家庭养老在农村养老保障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1994年l0月进行的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有57.1%的老年人主要靠子女或其他亲属提供经济帮助,农村则有64.2%的老年人依靠家庭养老,农村老人依靠自己的经济收入进行自我养老的占29.2%,其中,这部分老年人还有相当一部分采用家庭养老。只有4.4%的农村老人实行社会养老。薛兴利等人曾对山东农村进行了问卷调查,农民实行家庭养老的比例为78.4%,而靠社会养老保险金养老的只占6.8%,其调查结果和全国的抽查基本一致。我国农村之所以普遍采用家庭养老,在我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实行家庭养老符合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原则。这是我国农民愿意采用家庭养老的一个决定性因素。经济学家们认为,养老既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它就必须遵循经济学所说的“经济人假设”原则,即人们的每一项经济活动都力图做到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因此,作为这种首先表现为经济活动的农村养老,必然地表现为一种消费支出,也就理所当然地遵循成本收益的比较原则。就以实物供养为主的家庭养老和以货币供养为主的社会养老相比较而言,毫无疑问,当然是家庭养老的效用最优。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1996年农民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仅为700美元,有些地方竞不足100美元,因此,中国农民的现实收入状况内在地决定了农民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货币资金去养老,只能寻找最为经济的养老办法。所以,以实物供养、实行家庭养老在我国尤其在农村相当普遍。
第二、实行家庭养老符合中国农民传统的敬老、养老心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当经济因素决定以后,政治、思想、文化等社会意识形态诸因素对事物的发展往往也起着决定性作用,这就是所谓的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马、恩的这一原理表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农民的敬老、养老心态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着”而不是如有的学者所说的仅仅“影响着”他们的养老方式的选择。就我国而言,农民选择家庭养老还有其自身独特的文化价值观念因素。千百年来,中国儒家思想中的“要孝敬”“勤持家”“讲礼俗”“重人伦”文化传统一直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华夏儿女,形成了相对独特的敬老观和养老观,并受到联合国的高度称赞。联合国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养老模式是全世界的榜样。所以,中国的老百姓比较愿意采用家庭养老方式赡养老人,老人也希望晚年和子女生活在一起,共享天伦之乐。因而,政府和社会都广泛提倡这种养老方式,并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下来,这并不象哈瑞斯所言,“我们正在用老年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办法取代工业化以前孩子照看老年父母的制度”,也不是如有些人所说,随着我国的社会由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社会,人们的养老方式也就必然地由家庭养老转变为社会养老了。家庭养老的普遍性表明,至少在现阶段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还应当以家庭养老为主。
二、农民养老的自我保障性
所谓农民养老具有自我保障性,我认为,主要是指在家庭养老情况下,现阶段我国广大的农村老人可以通过对一定的“口粮田”、“养老田”或“养老山”的耕种或开发而获得相对稳定的物质生活来源,从而使老有所养有了较为可靠的物质生活保障,它通常指老人吃饭有了“保障”。
但是,这种农民养老的自我保障性又具有某种相对性,它相对于以下两点:
第一、相对于城镇特别是城市职工而言,农民没有离、退休之说。众所周知,城(镇)市居民生活所消耗的一切物资都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因此,城(镇)市居民离、退休以后,如果没有养老金、养老金不足或养老金发放不及时,将直接危及其生活。但是在农村,只需要提供一份适量的土地,农民照样可以保证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即所谓的“有饭吃”,而不需要提供养老金,这就为国家减轻了负担,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