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政府公共管理政策资源及其开发
理政策反映的时代规律,就全局来看是合适的,但针对某一个地方区域可能略显保守,为此也要正确处理这一关系。执行者应该按照政府公共管理政策精神实质,更进一步超前地制定和执行与本地实际相符的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如果执行者的政府公共管理政策与本地发展实际相符但与上级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及精神不相符时,执行者要向上级报告并在得到允许的前提下,进行试验和探索。
(三)处理好着眼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与追求局部利益和近期利益的关系
政府公共管理政策,通常是以解决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宗旨的,执行者在开发和利用这些政府公共管理政策时,首先要维护这一宗旨。要维护这一宗旨,执行者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执行者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要与上级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相一致。相对中央和上级来说,地方的利益是局部利益和近期利益,而相对地方来说,却是有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但这种利益一定要符合中央和上级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如果违背中央和上级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即使执行者认为符合本地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且能得到好处,也不能执行。第二,在追求中央、上级和地方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前提下,注意解决好执行者近期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问题,一方面对地方现已存在的利益格局,从长远来看虽不符合现行中央和上级利益调整的要求而近期影响不太大,仍然为地方带来利益,并且不可能很快被符合要求的利益所代替,为此地方可以保留一定的时间,但要给予抑制,不能让其扩大。另一方面,对有利于地方利益但从现在和将来来看对全社会发展不利的利益,要坚决禁止,为此地方所受损失可由中央和上级给予一定的补偿。
(四)处理好遵循体制规则与推进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创新的关系
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政府的体制规则和政府公共管理政策都要随之相应变化和发展。但体制和规则具有结构性意义,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在未进行改革之前各项活动都必须遵守体制规则。体制和规则的指导性和稳定性并不与政府公共管理政策的创新性相矛盾,相反只有政府公共管理政策不断地创新,才使体制和规则充满活力,并不断丰富发展。为此要处理好两点:第一,体制规则内的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创新。体制和规则的实施是由政府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实现,因此体制规则内的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创新是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开发和利用的必然要求。第二,体制规则外的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创新。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由于体制和规则的相对稳定性,也可能造成体制和规则的相对滞后,这时的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创新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这种必要的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创新,也可能付出巨大的代价。当中央和上级或有关方面如社会文化和社会舆论不予认同和支持时,政府公共管理政策的创新者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终究推动历史的发展。当然超越体制和规则的、倒退的和违背长远利益、全局利益的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创新,必然受到制裁。
三、政府公共管理政策资源开发的责任性
政府公共管理政策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有效性,与责任性同时并存,也就是执行者在拥有对政府公共管理政策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力时,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大力支持执行者对政府公共管理政策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同时,要强化执行者政府公共管理政策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责任性。强化责任性是解决执行者政府公共管理政策资源开发和利用中趋利避损的重要手段。政府公共管理政策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责任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全社会负责
政府公共管理政策资源开发和利用对公众、对所有者、对法律负责并不等同于对全社会(包括人类创造的社会和自然界自然形成的“社会”)负责,原因在于社会的一般规律与公众、所有者对它的认识并不总是一致的,尽管公众、所有者总是在不断地追求所制定和执行的政府公共管理政策与全社会的发展相一致。社会规律是客观的,公众和所有者对其认识、了解和把握有一个过程,这就说明由公众、所有者和由其制定的法律并不总能代表和反映全社会的规律和利益。因此要处理好这个关系:对全社会负责是客观规律的要求,政府公共管理政策资源开发和利用要切实努力反映全社会的要求。
(二)对大众负责
政府是公共权力机构,政府公共管理政策是公众意志的反映,它的制定与执行应对公众负责。政府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要体现公众的根本利益,保护公众利益,解决公众无法解决或利益集团不愿解决的问题,这是政府的性质决定的。当然,由于政府也是由每一个人组成的,它自身也有一套严密的内部体系,也就形成了自身的团体利益。政府在开发利用政府公共管理政策资源时,要正确处理好保护公众利益与政府自身利益的关系:一切为了公众利益;政府自身利益只能界定在合法的范围内。
(三)对所有者负责
政府公共管理政策的开发利用要对所有者负责,对此要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政府是公共权力机构,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它要对人民这个所有者负责。第二,当今的政治是政党政治,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民主形式的国家,人民的权力,是通过一定的形式由政党组织来代替行使的,因此政党是权力的第二所有者。政府的公共管理政策是由以政党为首的组织,代表人民制定的,因此政府公共管理政策资源开发利用也要对政党负责。但是政府公共管理政策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执行者,是具体的具有职务的“经营者”,从权力责任体系规则来看,每一个执行者要对授权者负责,下级要对上级负责。因此,政府要处理好对“所有者”与对“经营者”负责的关系:最终结果对所有者负责,过程环节对“经营者”负责;决策对所有者负责,执行对“经营者”负责。
(四)对法律负责
所有者即人民的权力和政党的权力,通常是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并由政府行使的。法律一旦确定,就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尽管它可以修改、变化,但是这种修改必须在一定的法定形式下进行才予以认可。确定的和修改后认可的法律规则,是一切行为的准则,任何人和任何事都要对法律负责,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法治国家,政府公共管理政策的开发和利用也要对法律负责,实际上是对所有者负责的具体法律表现形式。在法律规则范围内,法律的执行者对法律的执行效果产生很大影响,这是因为在法律体系内具有职务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形成的。为此要处理好政府公共管理政策资源开发和利用对法律负责与对职务个人负责的关系:对法律负责是根本,对职务个人负责是法律负责的具体体现。
(五)对后果负责
对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开发和利用的后果负责,主要包括对所造成的社会落后、社会损失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