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政务的现状与问题
(二)缺乏统一规划目前,电子政务的发展缺乏宏观规划,没有提出明确的电子政务发展目标,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同时,“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与电子政务的统一性、开放性、交互性和规模经济等自然特性产生严重冲突,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开展电子政务时往往各自为政,采用的标准也各不相同,业务内容单调重复,造成新的重复建设。例如,在某些省会城市,省工商局、市工商局甚至区工商局同时建立各自的网站,给工商行政管理带来混乱。即使是前面介绍的办得比较成功的“海淀园数字园区”,其职能范围也只仅限于中关村海淀园区区内的企业,出了这个地域范围就不灵了。电子政务是一种新事物,涉及技术、产品、标准、管理等众多领域。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在宏观层面上对各级政府及部门电子政务的建设也就不能进行很好的协调。
(三) 基础条件比较落后由于当前电信领域的改革尚未到位,计算机、有线电视和电信的“三网融合”迟迟实现不了,影响了我国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各地政府的计算机、电信网络设施的建设普及率不高,无线互联网、数字电视和呼叫中心等数据通信设施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整体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还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电子政务的需要。
我国在电子政务的立法方面也严重滞后,目前只是由行政机关对互联网管理出台了一些限制性的行政法规,而对于如何促进电子交易、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电子政务的发展。
(四)“政府上网工程”有待深入1999年开始的“政府上网工程”(www.gov.cn)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政府网站数量在短时间里成倍增长,对电子政务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这过程当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政府上网工程秘书处,2000年1月,《政府上网工程白皮书》。),从内容的组织、网页制作到服务应用等方面都有待改进和完善。由于缺乏预算来源和合理的经营机制,相当多的政府网站仅仅局限于把一些法律、法规、政策、条文从纸上搬到网上,公开的信息数量少,质量也不高,网上信息更新很不及时,网页与网页之间的连接渠道少,各级政府的电子政务还没有形成网络。有些政府网站只重视了网页介绍宣传的静态功能,而对于政府部门的信息未有动态的反映,也缺乏和用户的交流沟通手段。群众虽然从网上可以了解一些政务信息,但要办理一些事务却缺乏必要的渠道,政府与上网公民之间缺乏互动性、回应性。
四、近期内应该采取的措施
为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近期内应该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强宣传,突破误区。电子政务是近些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出现才兴起的一种新的政府管理方式,其概念、内涵和特点尚不为大多数公务员所理解。实际上,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许多人对电子商务还是一知半解,对电子政务就更是一无所知了。因此,当前必须就电子政务与传统的政府管理的差异、电子政务与办公自动化的区别、电子政务对信息产业的引导作用等加强宣传工作,破除各种错误认识,使各级领导树立正确观念。
(二)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在国务院建立电子政务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建设。为此,可以推行“总体统筹、分工负责”制。“总体统筹”就是:国务院领导机构对全国政府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制定统一标准、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办法,对重大工程的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分工负责”就是:各部委、各地方按照统一的规划、标准,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三)以发展电子政务、实现“电子政府”为目标,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改革政府管理模式,优化业务工作流程。这是实现政务信息化的前提和基础。实施电子政务工程不能简单地将现有业务、办公、办事程序原封不动地搬上计算机,而是要对传统的工作模式、工作方法、工作手段进行革新。
(四)整合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改造政务数据库。这是电子政务工程的关键和难点,必须打破各级政府和部门对信息的垄断和封闭,整合政务信息资源,重视对信息资源的不断开发、更新和维护;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对社会的开放,使之发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健全和完善政府专网,加快建设宽带高速政务网络系统。规划、引导国家骨干通信网络和社区宽带网建设,促进无线上网、数字电视与呼叫中心等技术与市场的发展,加快各地“数字城市”和政务网络系统建设,进一步改造各级政府与上级机关联通的专用通讯网络(政府专网)。
(六)吸引私人部门与非政府机构参与电子政务的建设,确保电子政务顺利发展。在确保政务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通过合理方式授权企业参与筹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这样既可减轻政府部门的预算压力,确保维持政府网站运行的资金来源,企业也可通过产品开发、技术咨询与服务、数据的商业再开发而获得利润。实际上,有些地方已经尝试过这种方式并获得成功。建立电子政务研究、咨询、统计和评估等方面的非政府机构,促进电子政务的改进与提高。
(七)加强电子政务的软环境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保护网络安全。发展电子政务,立法要先行。立法要从有利于信息技术发展、有利于电子政务开展的角度,解决电子政务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政务信息的公开、电子签名、电子支付的合法性等,制定电子政务信息技术规范,并及时修改现有政策法规中与信息技术发展不相适应的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