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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残疾乞讨人员的救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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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站,所以救助站是目前救助乞讨流浪人员的最重要机构。当然城市维持治安的执法大队、110刑警、民政部门、媒体、社会群众等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3.救助方式
         由过去强制收容遣送转变为自愿接受救助。救助站救助对象大部分是自己主动求助,既使是在恶劣天气或冬季来临时,救助站派出救助车主动搜寻流浪乞讨人员,如果其拒绝接受救助,救助人员仅会给予其食物或衣物,不会强求其到救助站。另外,即便是公安、城管等单位执法过程中送到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那救助站也不会强制给予救助。
  4.救助成效
         根据济南市救助站统计,在2003年8月1日至2008年6月15日,救助的12000余人中健康人员占96%。自2003年8月1日《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统计到2004年12月底,浙江全省共接到求助人员33772人,实际救助流浪乞讨人员31044人,90%的受助人员是健康人,所以那些真正处于弱势群体中的特殊群体没有受到很好的救助。人们依然在公共场所经常见到残疾乞讨人员,有的人在固定场所一待就是几个月甚至于一年,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一是不知道去寻求救助,精神病人最为典型。二是不愿意去寻求救助,或救助后不得已又乞讨,也有一些职业性乞讨人员。三是受犯罪团伙或帮头的控制,不敢寻求救助。
         三 救助管理对策
         面对残疾乞讨人员救助的现有问题,在创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号召下,必须动员全社会可能力量来帮助解决,逐步在我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在此本文谈几点救助管理对策:
         1.建立残疾人登记制度,民政部门全国联网,深入排查潜在残疾乞讨人员
         各省救助管理工作不仅需要认真履行救助职责,向求助者提供关爱救助,还需要发挥创新意识、主动意识,分析排查各辖区内潜在的残疾乞讨人员,建立信息档案,进行跟踪观察。对登记在册人员的家庭状况、生活状况及时协调民政局相关科室,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防止该部分潜在流浪乞讨人员转变为实质流浪乞讨人员,从源头上减少流浪乞讨人员形成的可能。
         2.除救助站外,明确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责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操纵职业乞丐敛财或者以乞讨为名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幕后黑手的打击力度。对在城市长期乞讨的残疾人员组织力量进行盘查。街道和社区要根据属地原则,发现辖区内病卧街头的危重病残人、精神病人要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由卫生部门进行救治。
         3.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救助
         政府有责任呼吁民众对这些特殊弱势群体多一点关爱,少一点歧视,新闻媒介也有职责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民间的慈善机构、社会志愿者也可以动员起来协助救助站进行工作。
         4.与职业介绍机构合作,解决后续问题
         将职业介绍引入社会救助制度这一举措很是必要。工作可以帮助残疾乞讨人员维持生计,在走出救助站后避免因无固定收入来源又走上乞讨的道路,也可以减轻照管他们的亲属的负担,更可以使其在工作中找到成就感,生活的方向,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救助站可以与当地的劳动力中介机构建立联系,为他们找工作提供信息,也可在网络建立职业介绍信息平台,帮助残疾的受助人员找到工作进行安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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