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现阶段我国农民养老的特殊性
了一大笔财政支出。而且,中国农民历来就有勤劳、朴实的优良传统,农民是否继续劳动通常不是由其年龄(比如60或65岁)决定的,而是由其自身的身体条件决定的。只要身体健康,条件允许,即使70多岁的农民也仍然从事着简单的劳动.其实,农民真正需要提供的恰恰正是可能将要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老人死亡后的丧葬费用,很多调查也支持着这一论点。所以,只要政府提供适量的“口粮田”或“养老田(山)”,其子女、邻居、亲属等再适当帮助,农村老年人一般均可以自食其力,从而在不要政府财政负担的情况下确保农民老有所养。另一方面,老人在60岁以后承担一定的劳动,这对于其充实生活、锻炼身体、减轻子女负担、和睦家庭关系起着一定的润滑作用。
第二、相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而言。全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自1992年起,经过近8年的实施最后宣布暂时放弃,个中缘由较多。但是,我认为,较为关键的一条就是忽视了目前我国农民养老具有内在的自我保障性这一根本的特征。在现阶段,我国农村老年人物质供养成本低廉、生活照料较为方便、生活质量要求不高、对子女无私奉献的品格特征,就决定了我国农民仍然依赖着几千年来所形成的家庭养老,决定了农民不可能认识到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潜在的养老风险,也决定了农民不可能愿意拿出现金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这种情况应当为今后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提供新的思路。
三、供养费用的不均衡性
农民养老费用的不均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村中老年人的物质供养成本较低。中国的农村老年人一般都比较勤劳、朴实,他们对物质生活的要求普遍不很高,只希望吃饱穿暖就行,所谓的“粗茶淡饭皆相宜、缝缝补补均可以”。根据笔者在江苏省苏中地区农村所做的调查,平均每位老人每年只需要价值800元左右的物资,如大米、蔬菜、禽蛋、鱼、肉、瓜果、油料、柴火以及少量的衣物等等,这些物资绝大部分不需要现金支付,一般均可以自行生产(高和荣2002),甚至还略有节余。薛兴利等人在山东的调查认为价值750元左右就可以了,两者数据基本相当。因此,老年人的物质供养成本相对较低。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只需要100元左右的零用钱。但是,另一方面,老年人的医疗丧葬费用却比较高。因为老年人是一个患病率高、患病种类多、住院比例高的特殊群体,老年人往往容易患脑血管病、心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以及各种肿瘤,往往多病并发。1993年,卫生部调查表明,我国50岁以上的、占社会总人口数的18%的中老年人消耗了近80%的医疗费。如此算来,老年人消耗的医疗费用十分巨大,很多家庭往往因病致贫,从此一蹶不振。
不仅如此,老年人也是一个死亡率高的群体,老年人死后都需要一大笔费用开支。就苏中地区而言,平均每位老人的丧葬费用大约为5000元左右(杨翠迎l998),这对于“4—2—1”结构模式的农村家庭来说,一对年青夫妇在其有限的收入里要拿出2万元现金来料理4位老人的后事还真是困难,更不用说可能要照料6位或8位老人了。
这表明,伴随着“核心家庭”的形成,农民温饱问题的解决,人均寿命的延长,在经济上,物质供养问题已经是农村养老中的次要问题,而医疗和丧葬等费用问题将逐渐成为首要的问题,这和改革开放乃至建国以前的农村状况大不一样。农村养老的这一特征也就为现在和今后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根据。
四、农民养老具有功利性
改革开放以前,尤其是封建社会里的旧中国,人们普遍强调“父母在,不远游”,子女对父母应当“无违”,讲究“孝道”。对父母及长辈要“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否则将“犬马不如”,也就是说,过去人们赡养老人是没有条件的。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中国广大农民的敬老、养老观念和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集中表现在年轻人更多地是从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出发去赡养老人,因而,在赡养态度上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倾向。在养老心态上,大部分人崇尚要“奉养父母”,但“父母在,不远游”的思想正在弱化,14.3%的人认为赡养父母是为了能够获得良好的社会名声;在尊敬老人方面,认为尊敬老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条件,如“老人固然应当尊敬,但是老人也必须体谅子女”,“老人应当为子女备置一份象样的家产”等等;在服丧和守孝的态度上,有24.4%的人认为服丧和守孝是为了“图个吉利,使全家得到庇护,免除灾难”等等(高和荣2002)。其实,也正因为如此,当农民赡养老人的功利性难以实现时,两代人之间极易产生养老纠纷。薛兴利等人曾对山东农村进行了调查,认为近两年老年人与子女发生过纠纷的家庭占51.4%,徐勤也提到1995年天津市津南法院受理赡养案件比1994年增加了16.7%,另据《中华老年报》报道,山西省有关单位近四年来已接待老人来访2万多起(徐勤l997),《扬子晚报》2000年的一则消息更令人触目:有一个儿子,宁可自杀也不肯赡养老人。从总体上看,比较容易产生赡养纠纷的往往是那些高龄、多病、无收入、无家产、无劳动能力且需要照顾的农村老人。
究其原因,我认为是老年人自身的价值和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在前工业社会,人们靠自然吃饭、靠经验吃饭,因而是一个年轻人向老年人学习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老年人创造着社会绝大部分财富并主导着社会价值,所以,老年人可以成为生产劳动的权威,进而成为家庭的权威,这在柏拉图的《理想国》、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中均有所描述和体现。可是,到了工业社会,尤其是进入了如丹尼尔·贝尔、阿尔温·托夫勒等人所说的后工业社会,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在这个社会里,是知识而不是经验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因此,掌握着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年轻人成为社会的主宰,老年人在家庭中的经济支配地位及其创造财富的价值逐渐下降。这样,年轻人在赡养问题上必然会带有某种条件,从而体现为一定的功利性。
我国农村赡养老人由以前的无条件性和非功利性向现在赡养老人的功利性和条件性转化,这就要求我们一要加强教育,建立健全各项敬老、养老规范,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弘扬尊老、敬老、养老的良好风尚和传统美德,二要动员、支持和鼓励老年人老有所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主动为子女分忧解难,努力寻求两者的最佳“均衡点”。
五、农民养老的地区差异性
农民养老的地区差异性,则主要指由于我国农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显著,并由此形成的内容和形式不同的各种养老方式。
以1995年为例,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水平的差异,总体上可以把我国农村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以上。如上海(4245元)、北京(3223元)等地;第二类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这类地区有浙江(2966元)、广东(2699元)、江苏(2456元)、天津(2406元)以及福建(2048元)等;第三类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如辽宁(1756元)、河北(1668元)、山东(1715元)、广西(1446元)、海南(1519元)、吉林(1609元)、黑龙江(1766元)以及山西、内蒙古(1208元)等l9个省份;第四类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左右,如云南(1010元)、陕西(962元)、宁夏(998元)、甘肃(880元)等4个省份。就某一个省而言,也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性。例如江苏苏南地区,以集体经济为主的乡镇工业较为发达,农民较为富裕,他们对高龄老人就可以发放50—100元以上的生活补贴,五保老人每年也可以领取1200元以上的生活费用,从而构造了“五免十有”的敬老养老工程(杨来胜1998)。江苏苏中地区,除五保老人由集体保障供养外,农民主要实行家庭养老。而江苏苏北地区,农民只能实行家庭养老,绝大多数采用居家养老,部分乡村的农民还要靠适当的社会救济。
从养老方式上看,经济的差异也导致了农村养老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作为全国经济最发达的沪郊农村,有关资料表明,靠子女养老的只占35.93%,靠集体养老的占47.39%,自我养老的占l7.68%,形成了集体、子女、个人三位一体的养老方式,这类地区,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已经没有问题,农民养老侧重于精神慰藉。在江苏苏南农村,则逐渐形成了农民退休制度,这类地区,主要侧重于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农民养老目前还仅仅依靠家庭,实行家庭养老,养老的三方面的内容均需要加强。而有些贫困地区,农民还无力赡养自己的老人,只能等待国家的救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很难保证,养老的重点乃在于物质供养方面。所以,我国农民养老的地区差异性应当成为我们今后实施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的根本点和出发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为广大农民所接受的养老保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