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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关于自驾游营地建设的旅游用地问题

[作者:祝花尾[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研究土地利用问题与自驾游营地的建设关系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旅游业的主流出游方式之一-----自驾游,要发展,首先考虑的是营地建设,而营地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关键点是旅游开发过程中的土地利用问题。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自驾游的发展受到制约,本文从旅游用地的角度分析阻碍自驾游营地发展的相关因素,旨在为解决自驾游营地的用地问题并进一步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自驾游营地的不断发展,旅游相关研究也不断深入。旅游用地作为自驾游营地建设的载体,已成为重要的研究对象。目前,对于旅游用地的概念尚无统一的说法,学术界对于旅游用地的定义主要定位于风景旅游区内的土地或旅游业土地。朱德举(1996)认为旅游用地是风景旅游区内人们从事旅游活动的场所,是自然作用与人类活动之间进行物质循环、能量循环、信息传递的复杂系统,是最基本最广泛的具有旅游功能的各种因素的组合;毕宝德(2000)认为旅游用地就是旅游业用地,即在旅游地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观赏、知识、乐趣、度假、疗养、娱乐、休息、探险、猎奇、考察研究等活动的土地等等。旅游用地的相关定义尚无一致的定论,更不用说其所面对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如营地利益相关者对其建设的态度问题研究、“保护”与“开发”的可持续发展的把握程度问题等。自驾游营地要发展,应借鉴学者们对旅游用地的相关研究,结合营地建设的特殊情况,切实的解决阻碍其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文献研究 
  旅游用地的如何开发,必然牵涉到多个方面的人、事、物问题。土地的如何利用与当地旅游用地相关者息息相关,所以国外学者们重点从其态度方面来研究相关的问题,比如Wesley 和Fesenmaier(1987)以及Yalcln Kuvan 和Perran Akan(2005)都从当地居民所持态度的角度来探讨了旅游用地所面临的问题。而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旅游用地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这方面的研究往往主要集中在风景名胜区土地、国家森林公园土地、滑雪旅游用地和海滨型旅游用地等方面,例如Healy(1994)认为风景名胜景观用地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容易过度使用,资源容易被破坏,通过产权制度保障风景景观用地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但是,对于中国人口多、用地少的基本国情,再加上露营地又是介于观光旅游和宾馆住宿之间的产物,是集观光、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的户外活动场所,所以面积通常也相对较大,一般在4-10公顷以上,供给与需求两者的差值问题,就让仅仅处于自驾游发展初期的中国学者开始注重研究如何权衡“保护”与“开发”。 
  二、自驾游营地建设 
  露营旅游于19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1932年8月世界露营及露营车协会(F.I.C.C)在荷兰成立后,标志着全世界的露营活动正式形成。发展到今天,露营活动也由原来的拓荒式到休闲式,训练式到娱乐式,从徒步到乘车,从帐篷到营位,露营地建设便应运而生。由于自驾游运动在欧美地区兴起比较早,露营地的建设日趋完善,在许多情况下它是以非赢利性的社会福利项目的姿态出现的,休闲度假游已成为欧美国家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道路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和旅游交通工具的不断人性化和个性化,周末和假期的自驾车观光休闲体验旅游、家庭自助休闲度假旅游已成为人们外出旅游的重要方式。在经过一段时期快速发展后,这些国家的汽车露营地现已处于规模庞大、产业配套、成熟规范和稳步提升的发展阶段,因此国外露营地的开发与管理是将其定位于生态旅游度假地,可持续性的开发。目前,在我国,汽车营地尚处于起步阶段:2010年,国家旅游部门已经明确表态将发展汽车露营、建设汽车营地、发展房车旅游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紧接着,全国多个省份如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以及宁夏旅游局等均提出了要发展汽车营地的计划。虽说,这些政策将极大的促进汽车营地的发展,但是,随着自驾游旅游的蓬勃发展,使得很多人想抓住这一商机,将汽车露营地项目作为一项营利性旅游项目而开发,于是出现盲目开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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