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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旅游价格信用问题的思考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20日,昆明市40多家星级饭店通过了《星级饭店价格自律联盟实施方案》,对旅游团队接待规定了成本保护价。

    二、我国旅游价格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

  1.制度因素所致。在体制上,我国经营机制不顺,产权关系不明。许多旅游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便利用其“专营权”的垄断优势,对旅游价格实行垄断。在管理体制上,也存在着价格管理缺陷。现行的导游管理体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由于导游工作逐渐变成一个自由职业,许多旅行社为节约成本,在旺季时临时聘请导游,而且许多旅行社不但不给导游工资,反而还要导游上缴人头费。从而导致导游为获取高额“回扣”,由导游变导购,与司机和商店、景点等“联合”起来,抬高商品价格,共同宰客,损害了旅游者的权益,也毁坏了旅游价格的信誉。
  2.信用文化缺乏。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受强烈的利益驱动,人们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极为淡漠,信用文化极度缺乏。对信用资源的价值和旅游价格信用缺失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信用是一种资源,信用是旅游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旅游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是旅游企业的生产力。因此,为追求短期利益,许多旅游企业不顾损害其信用形象,在旅游价格上出现了失信行为。
  3.旅游价格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数量不等,一方拥有比另一方更多的信息。
  由于旅游者大多是第一次接触旅游目的地,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通常比较陌生,他们不可能充分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各种信息,特别是对旅游地的价格信息,掌握能力有限。而旅游经营者比旅游消费者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由于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陌生性、未知性,就构成了旅游价格信息不对称现象,信息不对称导致旅游者在商品价格识别上处于劣势,从而给各种不正规的旅游企业提供了旅游价格失信的温床。
  4.法制建设滞后。针对价格失信现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如《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条例》等,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有关价格信用的法律法规,《旅游法》也未出台,信用立法明显滞后;而且已有的这些法律法规对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只有一些原则上的禁止性规定,缺乏有效的、具体的配套性的法律法规条款,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惩处不力,并没有将那些失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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