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旅游价格信用问题的思考
三、我国旅游价格信用重塑的对策
旅游价格信用的缺失,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危及到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旅游价格失信的根源在于道德和制度两个方面。因此,治理的关键就是用法律和道德的整合力量来重塑旅游价格信用。
1.建立旅游价格信用制度。
——加快价格信用特别是旅游价格信用的立法。应进一步充实、细化《价格法》中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规范价格信用活动特别是与旅游价格信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则,如《反垄断法》、《价格信用法》、《旅游法》等,明确旅游价格信用主体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旅游价格信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对现行法律的执行力度。在有关旅游价格信用的法律没有建立前,按照我国已有的对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规范的一些法律如《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来执行。
——建立和完善旅游价格失信惩罚机制。所谓旅游失信惩罚机制是通过经济手段和道德手段,将有严重旅游价格失信行为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从旅游市场中剔除出去,通过降低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达到防范潜在失信者的作用。(1)建立“价格、计量信得过”制度。对旅游经营者的产品价格,必须经过旅游局和物价部门的检查。凡是经过旅游局和物价部门调查、认证符合质价相符、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人,都要发证书、挂“中国旅游局信得过”的牌。(2)建立“价格信用公布制度”。对价格失信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根据其失信的程度,分别建立“黑名单”和“灰名单”,并公诸于世,让不守信用者、信用不佳者名誉扫地,难以在市场上立足;而对那些守信用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建立“红名单”,给予优惠和奖励,降低守信者使用信用工具的成本,树立一种正向的激励机制。
2.加强道德建设,发挥信用道德调节功能。
信用归根到底是一个道德问题,信用在本质上反映了经营者的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约束比法律约束的范围更广,约束效果更佳。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约束人们的灵魂。因此,要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使旅游经营者明白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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