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关系研究
形成的危害。
正如世界银行所认为的那样,即使环境法规能够针对环境破坏的所有主要原因,也仍然会发生一定的环境退化。由于南极生态旅游的开发活动必将会给南极是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人类随无法用健全的法规完全的消除对其的不利影响,但是,只要我们在开展这项活动之前,将各种预防措施做到位,至少不会影响南极地区持续为人类提供观赏的机会。
第三,应坚持管理者养护、开发者治理的原则。目前,各个国家南极旅游活动,都要经过相关国际机构进行审批。在这样的管理框架下,在开展南极生态旅游的活动之时,坚持管理者养护、开发者治理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南极旅游监管协调机构作为管理者,理应对开展南极旅游的开发者进行严格的审批。这一机构作为管理机构有义务对南极的生态旅游区域进行相应的养护,以确保南极生态旅游区域功能的持续性。作为南极旅游的开发者,应当对造成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行为进行治理。污染者治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清理污染;二是缴纳恢复生态的补偿金。
三、南极生态旅游环境管理的几点思考。
现有的南极条约体系下的国际法律规范都不足以有效的规范南极的生态旅游活动,为了确保这一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逐步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制主体。
长期以来,南极条约体系下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对南极的旅游活动进行规制,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部分缔约国认为,南极旅游业协会的有效监管可以达到南极环境保护的目的,而不需要在南极条约体系下制定其他的相应规则。但是,笔者认为,在南极生态旅游的环境管理的问题上,不应当由南极旅游协会作为核心领导主体,而应当由缔约国来牵头,这样做可以达到更好的环境监管的目的。其理由是:第一,南极旅游协会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规制南极旅游的理想主体,因为作为旅游经营者的代表,其规则的制定与执行都必须服从于维护组织成员的商业利益;第二,越来越多的不具有南极旅游协会会员身份的旅游公司加入南极旅游的经营,对这些公司行为的管理超出了南极旅游协会的权限;第三,作为南极地区最大规模的人类活动,南极旅游不受约束的发展正逐步威胁南极条约体系所致力于保护的南极的核心价值,如果这一体系对此不能积极应对,那么,这将会招致对南极条约体系管理所有人类南极活动的能力的怀疑,并继而怀疑该体系的长期有效性及合法性。[4]
(二)科学地对旅游区域的功能进行划分。
针对南极地区脆
正如世界银行所认为的那样,即使环境法规能够针对环境破坏的所有主要原因,也仍然会发生一定的环境退化。由于南极生态旅游的开发活动必将会给南极是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人类随无法用健全的法规完全的消除对其的不利影响,但是,只要我们在开展这项活动之前,将各种预防措施做到位,至少不会影响南极地区持续为人类提供观赏的机会。
第三,应坚持管理者养护、开发者治理的原则。目前,各个国家南极旅游活动,都要经过相关国际机构进行审批。在这样的管理框架下,在开展南极生态旅游的活动之时,坚持管理者养护、开发者治理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南极旅游监管协调机构作为管理者,理应对开展南极旅游的开发者进行严格的审批。这一机构作为管理机构有义务对南极的生态旅游区域进行相应的养护,以确保南极生态旅游区域功能的持续性。作为南极旅游的开发者,应当对造成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行为进行治理。污染者治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清理污染;二是缴纳恢复生态的补偿金。
三、南极生态旅游环境管理的几点思考。
现有的南极条约体系下的国际法律规范都不足以有效的规范南极的生态旅游活动,为了确保这一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逐步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制主体。
长期以来,南极条约体系下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对南极的旅游活动进行规制,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部分缔约国认为,南极旅游业协会的有效监管可以达到南极环境保护的目的,而不需要在南极条约体系下制定其他的相应规则。但是,笔者认为,在南极生态旅游的环境管理的问题上,不应当由南极旅游协会作为核心领导主体,而应当由缔约国来牵头,这样做可以达到更好的环境监管的目的。其理由是:第一,南极旅游协会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规制南极旅游的理想主体,因为作为旅游经营者的代表,其规则的制定与执行都必须服从于维护组织成员的商业利益;第二,越来越多的不具有南极旅游协会会员身份的旅游公司加入南极旅游的经营,对这些公司行为的管理超出了南极旅游协会的权限;第三,作为南极地区最大规模的人类活动,南极旅游不受约束的发展正逐步威胁南极条约体系所致力于保护的南极的核心价值,如果这一体系对此不能积极应对,那么,这将会招致对南极条约体系管理所有人类南极活动的能力的怀疑,并继而怀疑该体系的长期有效性及合法性。[4]
(二)科学地对旅游区域的功能进行划分。
针对南极地区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