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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旅游合同的性质

[作者:刘京原| 打印 | 关闭 ]

混合合同说认为,旅游合同的旅游给付具有多样性,包括整体筹划、准备、申请护照以及办理有关旅行手续、运输、住宿、餐饮及导游,而这些都可以根据民法分别归入其他典型合同,如委托、代理、旅客运输、买卖、租赁、承揽等,因此有学者认为旅游合同是类型结合的混合合同。关于混合合同说,学者黄越钦认为,旅游契约由数项法律关系综合而成,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5]王泽鉴先生提出,“鉴于旅行给付具有包括运送、住宿、餐饮、导游、参观项目等内容,在台湾现行法上似可将旅行契约定性为类型结合的混合契约。”[6]
  三、结论
  综上所述,旅游合同是一种兼具代理、行纪、居间、承揽等多种性质的合同,笔者认为,将它归类到任何一种传统合同都是不合理的。旅游合同有着不同于其他合同的特征,如合同性质特殊,权利义务内容独特,有着自己独有的运行方式,合同的给付要求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满足,这些都使旅游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而成为一种全新的合同类型。[7]从各国的立法实例上可以看出,德国民法典将旅游合同认定为“类似承揽之契约”。而日本的标准旅游约款将旅游合同当做一种独特的无名合同。可见,德国与日本,也没有将旅游合同归类为任何一种传统合同中。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从立法上对旅游合同进行直接规制,使旅游合同典型化、有名化。这是确保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立法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更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 黄茂荣.台湾民法债编部分修正条文要论(债各部分)[J].法令月刊,50 卷(5) 382.
  [3] 林信和.民法债编一九九九年修正之评论[J].华冈法萃,1999(12)89.
  [4]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 黄越钦.旅游纠纷之法律剖析,转引自上林信和文.
  [6] 王泽鉴.定型旅游契约的司法控制[C]//:.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7] 刘劲柳.旅游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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