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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股权激励高管人员的探讨

[作者:张忠彬[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二、企业股权激励的设计因素 
  由于企业经营的产品、管理模型等各有不同,所以在用股权激励高管时,也存在着差异。为此,在实施企业股权激励计划时,企业务必要考虑到以下设计因素。 
  首先,明确股权激励的对象。现阶段,企业采取股权激励措施需要明确对象,并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都享有这样的待遇。笔者认为只有企业的部门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才可以享有这样的待遇。个别不是部门副总级别的技术骨干人员、企业重点培养的后备人才也可纳入到激励计划中来。因为这部分人是企业的中坚,对企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最大。只有合适的激励范围,合适的激励对象,才能通过此种政策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荣誉感,才能够挽留核心人才,股权激励的措施也才会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其次,如果企业应用的是股票期权的激励方法,则在进行奖励的同时,应该将行权价格完全的告知企业高管,不能有任何的隐瞒,这是股权激励应用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到的一点。 
  最后,要对这部分股票流动性加以限制。当企业高管取得股权后,企业要禁止高管马上行使股票处分权,否则有些人员可能为了各种目的卖掉股票而套现,这就会导致股权激励成为了暂时性的激励方式,丧失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最初目的。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稳定。此外,因为能够享受股权激励的对象都是企业高管,也就是企业核心人员,所以在获得股权之后,非常容易进行违法操作,所以企业在奖励的同时,还应该对高管进行相应的权利限制,避免出现重大损失。 
  三、企业股权激励应用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掌握一个度的问题。股权激励只是一种激励的手段,不可能搞的太大,否则将直接伤及股东利益。股权激励计划的度掌握的好,通过激发企业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创造性,协调企业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使企业更具竞争力、更具活力,通过企业长期价值最大化,在兼顾企业高管利益的同时,非但不会给股东造成损失,反而使企业股东利益得到提升。但是如果这个度掌握的不好,将会直接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国有企业更要注意掌握好这个度的问题,以免发生以股权激励为名,实则侵害国有资产现象发生。 
  其次,企业股权激励不是万能药,并不能完全的解决工作热情、积极性、创造性以及高管流失等问题。部分人员工作热情不高有时并不是因为企业没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某些企业高管离职,也并不是由于激励计划不到位而选择离开。企业的激励方式是多种多样,不一而足的。企业只有在兼顾这诸多因素的同时,发展完善,逐步形成自己良好的企业文化,就能够欣欣向荣、永葆青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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