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的思考
摘要:针对促使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所必需的制度建设进行思考,阐述了优惠政策扶持制度、媒体推进制度、校企共建人才培养培训联合体制度、校企共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度和在企业建立教授工作室制度,旨在推动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建立紧密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关键词: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企业;高职院校
目前,高职院校正在大力推行项目课程的教学改革,而开展校企合作则关系到教学改革的成败,关系到高职教育的兴衰。校企合作制度作为实现产学研结合的重要途径,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高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向。校企合作能更好地使教育与生产实践结合起来,培养出适应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合格劳动者。
目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在校企合作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企业对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自身、学校以及政府政策上。由于学校和企业的任务目标不同,靠他们自身来协调双方的利益和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难以实现的。校企合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需由规范制度来约束,需建立一套有效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因此,探讨建立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多方联动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的规范管理,为推进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对企业和高职院校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优惠政策的扶持制度
由于企业在用人方面居于主动地位,当前校企合作的主动权在企业,学校和企业之间还没有建立稳固的校企合作双赢机制。因此,政府在宏观调控政策方面应有相应的配套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应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义务和责任,要求企业在用人制度上要有职业培训或岗前培训;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从政策、法规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给校企合作以强有力的扶持;应进一步深化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开放的用人机制,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高职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
成功的校企合作是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合作的目的是“互惠双赢”,应该享有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校企合作既要强调企业的义务,也要保障企业的权利,如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具有享受税收优惠、人员补贴、科技优先制度的权利,在产品开发、货款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具有要求高职院校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权利,具有要求实习学生尽量为企业节约成本并创造利润的权利,在培养目标、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形式、实训实习以及师资队伍建设诸方面具有充分的话语权等。
缺乏法律的保障,企业会担心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得不到有效保证,从而影响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完善和改进相关法律,发展标准和证书制度,以确保校企合作的法律地位,切实维护企业的权益。
媒体的推进制度
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之所以难,是因为我们将校企合作视为“行政事务”,忽视了校企合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事务”。
社会媒体可以通过宣传企业文化、产品特点、企业理念获得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以达到宣传企业品牌的目的,为企业品牌及产品进入市场、拓展市场奠定大众心理基础。社会媒体应发挥这种快速传播信息、引领市场的作用,推动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这应成为媒体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社会媒体应多为企业与学校搭建平台,使企业可以借助学校这一窗口向外界辐射产品影响力。媒体应形成定期宣传或开辟专门的频道或版面报道校企合作动态、合作优势和合作成果等的制度,让企业充分认识到只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才能更好地传播企业信息、展示企业形象、塑造企业品牌,从而提高企业在公众中的认知度、知名度、美誉度和品牌效应,使企业主动提出合作意愿。
专门的协调机构制度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发展受制于区域的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反过来又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职业教育的繁荣。因此,除了健全完善有关政策与法规,政府还应设立专门协调机构来调节、规范和推动校企合作。专门的政府协调机构应充当校企合作的推动者、协调者和监督者。专门的政府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能是:(1)研究校企合作的发展规律和存在问题,为制定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加强校企合作管理,用法律形式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协调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探索校企合作的创新模式。(2)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为高职院校和企业合作提供平台。如搭建合作平台,组织校企合作论坛等,努力创建校企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