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研究
以通过调整价格(电价、取费标准等)来予以扶持。正是由于这些政策性负担,导致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预算约束软化。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使得企业的剩余收益变得难以计量。因而不应该取得剩余索取权。企业经营者最终的报酬只能是由国家与经营者反复博弈后通过完全合约来确定,而不是通过不完全合约的剩余权利来分配。
综上所述,对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的制度原因分析的逻辑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董事会的先天性缺陷,内部控制的核心在经营者;经营者由于拥有剩余控制权而没有剩余索取权,因而有弱化内部控制从而利用剩余控制权为自己谋利的动机;经营者不能得到剩余索取权,是因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水利企业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负担从而导致剩余收益既无关紧要也难以计量。最后结论非常简单: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的制度原因是其承担了政策性负担。
五、完善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1.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应该标本兼治,以本为主
技术层面的问题是标,制度层面的问题是本。思想意识层面的问题归根到底也是由制度原因引起的,因为管理者没有动力去完善内部控制,而管理者的行为、风格对企业文化的影响非常重大,所以企业难以形成自觉维护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企业文化。从规范的角度来讲,彻底消除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是最优解,因为这样能科学地计量企业剩余收益,从而能给经营管理者相应的剩余索取权,让其具备完善内部控制的内在动力。但是,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定位决定了其必须承担一部分社会职能,也就决定了其政策性负担不可能完全消除,比如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的冗员等问题也许可以剔除,但防洪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却是无法消除的,所以我们只能寻求次优解,即将不能消除的政策性负担科学地量化,进而硬化企业的预算,这样也能达到相同效果。当然,政策性负担的量化也是一个难题,但通过努力已取得了一些进展,至少对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而言,公益性事业的补偿已提上了议事日程。在目前还不能做到科学量化的前提下,治标就成了重要的手段。通过聘请专门机构如国外著名会计中介机构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企业的信息系统、有意识地培养与内部控制相协调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等,也可以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
2.从外围环境来看,应从两个方面为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创造外部条件
一方面国家应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强制性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1992年COSO报告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成为美国公认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也作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标准,最近美国通过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得法案》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作了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育中介市场,造就合格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注册会计师开展内部控制的独立审核,对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六、结束语
要完善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的内部控制,最根本的是要剥离其政策性负担或将政策性负担科学量化,以硬化其预算,科学计量企业剩余收益,进而促使企业经营者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对应,让其有强化内部控制的内在动力。当然,在目前制度变迁尚存在困难的实际情况下,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也很重要,通过企业内部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设计关键控制点明确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政府制订科学的、强制性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和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建设,也能极大地促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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