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摘要: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选好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与关键,企业不仅要认真选配企业总法律顾问,而且要切实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可分割。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首先要打造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框架体系,健全企业法务工作网络。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构件之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只有依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企业要注重法律人才的梯次培养和使用,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学习,开阔企业法律顾问的国际视野,为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创造条件。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 总法律顾问 机制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欧美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在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都实行了这项制度。如美国波音公司、通用电气公司、IBM公司、微软公司,荷兰菲利普公司,英国BP(石油)公司等,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需求,普遍设置了总法律顾问。
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我国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时间比较短,较大规模地在国有重点企业中推行是从2002年开始的。2002年国家为逐步建立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即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在试点工作推行两年之后,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专门阐述了总法律顾问的含义和职责权限。办法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设置总法律顾问,是国资监管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按照国资委的设计,等于大型国有企业在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总会计师等规避经营风险的保险中又上了一道保险。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当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正在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完善,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和“走出去”战略等正在实施,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来支持、规范和保障,以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加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对此,为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选好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与关键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人员是总法律顾问,目前多数企业可能还要副总经理或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一段时间,但在兼任期间,企业一定要认真培养合格人选。在挑选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时,应当防止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兼任者仍然按原先的分工做工作,基本不行使总法律顾问职责;一种是企业为了平衡关系,因人设岗,把没有履行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能力或者没这方面潜力的中层干部挑选到这个岗位上来。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就会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形同虚设,就会导致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形无实。
二、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充分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