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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企业创新技术保护方式的选择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速的条件下,许多发明几乎还没有取得专利就可能老化了。另外,采取专利技术方式,还会出现被别人反竞争的情况。竞争对手可以利用已公开的专利技术信息进行衍生发明,对原有的某些技术进行偷梁换柱,或对原有技术的某些技术进行改头换面,生产一个有效的产品,从而瓦解原有专利技术的竞争优势。尽管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已在基本技术之外层层把关,避免衍生发明,但还是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衍生发明的反竟争作用。由于专利技术保护方式存在着局限性,企业对创新技术的保护方式还可以选择专有技术方式来弥补其不足。
  3.企业选择保护方式的条件分析
  企业在选择保护创新技术竞争方式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以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并使企业仍拥有该技术的所有权。
  3.1难以获得专利的技术
  对于一些难以获得专利的创新技术和无法通过专利审查程序的技术,可以考虑选择专有技术保护方式。有些创新技术,尽管已达到获得专利的条件,即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但如果批准其为专利技术,就会影响其他的技术发明创造,甚至影响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因而各国专利法都有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创新技术有科学发现,如: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另外,还有一些技术由于新颖性或创造性不充分,难以通过专利审查程序,如企业管理技术和商务技术中的一些技术,仅仅存在于技术人员的头脑中,难以用文字、图形等方式表达。这些,都可以考虑以专有技术方式保护。
  3.2没必要获取专利的技术
  对不愿意全部或部分申请专利的技术,也可选择专有技术保护方式。如,创新技术的核心部分,尽管按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在申请专利时必须“充分公开”,并将此作为获得专利的先决条件,但“公开”到什么程度才算“充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各国专利审查机关通常以“同专业一般技术人员能掌握据以实现”为准,而“一般技术人员”的实际判定完全取决于专利审查人员的水平。所以,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一般以“充分公开”得以获得批准为原则,对不影响获得专利权的核心内容尽可能地保留下来。这种做法就是企业创新技术非专利方式保护的最佳选择。又如,对于其他竟争对手难以研制、开发或发明的技术,同样可采用专有技术方式,这些技术是指其他竟争对手利用本企业的专利产品,包括通过“反向工程”也无法掌握其发明技术奥秘的,用专有技术也是一种交换的方式。在实践中,这种专有技术大量存在。大到波音747飞机的制造,小到可口可乐的配方,尽管利用这些技术生产的产品已遍及全球,但其技术内容仍难以为他人所知晓。再如,相对于专利保护期,技术生命周期较短,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许多产品的周期已缩短到以月来计算。如构思、设计、制造并销售计算机芯片的生命周期不到18个月。
  3.3专有技术加入保险
  专利技术保护的局限性使得专有技术形成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采用专有技术方式保护创新技术的不足之处,就在于竞争对手往往千方百计地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创新技术一旦泄露.专有技术的保护优势即可丧失,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如,利用“人才流动”泄露技术秘密,有些掌握重要技术的涉密者,乘工作调动或者辞职之机,将关键技术带走,或者又被其他竟争对手高薪聘用,形成反竞争。又如有些竞争对手利用参观、洽谈之机,采用先进技术窃取技术秘密,更有甚者利用工业垃圾搜集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方式保护创新技术相比,不难看出,法律给予专有技术保护的程度要弱的多。目前,各国几乎都制定有以专利技术方式保护创新技术的专利法,还有一些国际公约,但至今还没有一个国家制定出一部专门保护专有技术的立法,因而在专有技术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时,各国主要还是援引合同法,反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而且还是原则性的。所以在采取专有技术保护形式时,除了考虑适应速度竞争外,还应考虑其法律的保护程度和被保密的时间的长短以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目前,中国保险公司将开展技术保险业务,对企业因人才流动等原因使专有技术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可以理赔。
  综上所述,企业在对创新技术保护方式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现有创新技术的基本特点、发展阶段、社会平均水平、企业的技术条件以及保护的利益所在。只有选择了较好的方式,才能在创新技术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让专有技术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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