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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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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董事会审议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目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通过产权交易机构选择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在国家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办法》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并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办法》同时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过对有关事项的充分协商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或草签)产权转让合同。 
3.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请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实践中具体的做法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后,改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结合审计评估结果编制改制重组预案,对企业改制或者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总体思路和方法、步骤等作出具体的安排。预案的内容首先应当经过聘请的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审查,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产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做出判断和认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4.报请审批程序。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外部批准程序。《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5.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这是国家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的强制性管理措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程序与非国有产权的交易存在较大的差别。同时在交易方式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也有严格的规范要求。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注意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不进场交易的例外情形。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即通常情况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求在特定的公开场所进行交易。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审批文件,有些情况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不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经审批确定的特殊情况。根据《办法》第30条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2.国有企业或公司的增资行为。国有企业或者公司的增资涉及企业净资产的折价以及相应的企业注册资本或者是公司股权的变化,对于这种情形,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其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的强制性规定。目标企业或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的方式。 
  3.主辅分离,对辅业进行改制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根据859号文件的精神,对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者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以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决定。即此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决定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进行选择,并不强制性要求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二)禁止“手拉手”进场交易。所谓“手拉手”进场问题,是指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前已经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私下达成了协议,双方为了符合进场公开交易的强制性规定,“手拉手”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走走过场。这种交易行为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严格限制。因为一方面“手拉手”进场交易,无形中剥夺了其他潜在投资者受让国有资产的机会,侵犯了其他投资者的公平竞争的权利,与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公开交易的初衷相违背,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另一方面,“手拉手”进场交易实质上是采取了私下进行的协议转让方式,这种转让方式由于没有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选择,又缺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的检验,极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或者流失。 
  为防止转让方与受让方“手拉手”进场交易的行为,268号文件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公开披露和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作了特别的规定,从而保证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广泛性和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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