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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缺失及对策浅谈

[作者:未知[来源:本站整理]| 打印 | 关闭 ]
的市场经济有各式各样的制度、办法解决融资难题,有各种中介组织分化各种风险,我国在这方面表现相对落后。 
  1.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制度缺失 
  (1)法律制度不健全。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主要目的在于对我国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对规范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以所有制为基础制定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到以财产形态界定为基础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体现了我国立法精神的进步。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信用的法律,且还严重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由于失信的道德成本、法制成本很小,造成一些企业违约不讲信用的收益要比付出的代价大得多,使得“失信者”认为有空可钻,有利可图。这种利益驱动又导致恶性循环,社会信用日益恶化,由“失信”走向“无信”。这也是导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闲难的原因。 
  (2)民营金融机构缺失。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主体应该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而中小金融机构缺失,正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直接原因。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机构不仅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义务,而且较国有金融机构更有金融优势。国外学者本娜杰(Baneriiee)等学者就认为,民营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有信息优势,为此还提出了两种假设:一是长期互动假说,即认为民营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民营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二是共同监督假说,即认为即使民营金融机构不能真正掌握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但合作组织中的中小企业为了获取共同利益,相互之间也会实施自我监督。国内学者也认为民营金融机构更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即认为在一个国有银行高度垄断的经济环境中,中小企业的非匀质性、信贷抵押和交易成本会成为影响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三个主要原因;相反,在一个分散化的金融机构中,经济发展中有许多民营银行,它们在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成本优势,将使中小企业得到的信贷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这也就是说,民营金融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上不仅有应尽义务,更有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 
  (3)中小企业没有合理的财务担保制度,特别是缺少一个抵押品的二级市场。在现实的经济转轨过程中,为国民经济增长做出近70%的贡献、经营绩效都普遍较好、产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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