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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中国环境税收的必要性与发展方向

[作者:焦凤仪[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税收法制环境建设是法制社会的重要方面,环境税收的完善是“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也给我国税收的改革提出要求。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中国的环境税收越来越必要。我国也越来越重视运用税收保护环境,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了税收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必要性和现状,然后对我国环境税收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环境保护 税收手段 
  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已经或即将发生诸多重大转变,经济增长要与传统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粗放增长模式基本告别。2016作为我国“十三五”开局之年,此时需要运用环境税收作为强有力的工具,建立一个符合本国国情环境税收体系。发挥环境税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产业转型的意义,推动新常态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税收手段的必要性和发展现状 
  生态环境问题的市场是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的体现。环境税的运用是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有效手段。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曾经表示:由于污染治理成本比较高,使得进行污染治理的企业比不治理的企业吃亏。所以要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开展环境税收,调节市场失灵。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7月9日结束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实践取得实质性进展。我国当前与环境相关税种,主要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资源补偿费等。但是严格地讲,我国目前并没有开征单独的环保税税种。 
  二、环境税收在我国的发展方向 
  (一)进一步改革资源税 
  可以参照2015年资源税中煤炭的改革,尽快对水资源开征资源税。以合理的标准划分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对二者采取不同的方法征收资源税。如:运用大数据合理估测出居民每月合理的用水量,确定免征额。参考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做法在用水量一定标准以下免征资源税,超过部分全额征收资源税;我国的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属于地方税。地方往往因为GDP的发展需要,和一些地方部门环境意识薄弱以及局部利益的驱动,鼓励对本地资源的开发,甚至对当地一些龙头企业的破坏环境的行为采取“默许”的方式,未使资源税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应当运用我国营改增的经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费收入比。可以一定程度上加大中央所占的比重,体现中央的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重视和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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