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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当代人才劳动价值与激励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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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分配观念和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1.正确认识人才劳动价值和心理需求。必须深刻认识当今人才进行的复杂劳动已不仅仅是简单劳动的叠加,人才劳动所包含的创造性、高技术性是一般简单劳动根本不具有的。因此,人才的劳动及其创造的价值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必须认识,尽管人才具有高智能、高觉悟特点,但人才也是自然人,其需求也是多元的,尤其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才,他们不仅有着强烈的追求“自我实现”的需求,而且也有着迫切希望改善物质生活的需求。因此,制定人才激励政策,首先必须从思想上深刻认识人才的劳动价值,认识当今人才的需求的特征。必要的物质激励不仅有助于优化人才的生存环境,并且对满足人才进行不断自我更新需要的投资,可以提供再投资的保障。
    2.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才资本产权制度。人才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因此人才不仅应获得工资(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这种收人与个人绩效相关性较强),而且还应有权利获得其所在单位的剩余收益,因为人才是作为一种生产资本而投人生产过程的。自美国学者威茨曼提出利润分享制后,此制度在发达国家逐步发展,并日趋成熟,大有逐步替代传统工资制的趋势。以人力资本产权为基础,该制度呈现的分配形式多种多样,目前主要有职工持股、年薪制、股票期权、技术股等。在日本实行分享制的公司中,员工分享额占公司利润的比重一般在42%-70%之间,美国经理人员的报酬结构中,固定工资、年末奖金和股票选择权的比例约是 4:3:30这些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又有利于促进人才发挥作用的正确分配政策方式,值得我们借鉴。尽管我国目前有关人才资本产权的制度仍不完善,但也开始创设一些富有成效的激励手段,如上海浦东地区已有人才资本分享利润比重在30%的规定,国内其他省市也对以上提及的各种分配制度正在进行尝试。需要强调的是,当前必须要从法律层面给予人才创造成果的保护,以从根本上保障人才价值的实现需求。根据现实操作中存在的种种复杂情况,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切实从法律角度维护人才的智力创造成果,而且必须公平对待企业和人才双方的利益。
    在“科学人才观”的指导下,尽管我们已经就人才资本产权制度的建设做出了努力,但还是未能真正建立起符合国情的人才资本产权制度。因此,如何科学界定人才资本产权,建立人才资源和科研成果的有偿转让制度,对科研成果中人才的智力资本投人和外部投人的划分做出有效探讨,建立符合人才利益的产权激励制度,鼓励人才进行不断创造,并通过有关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凡此等等,都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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