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劳动分占与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摘要:20世纪60年代,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形成,中国农村出现了以无效劳动分占有效劳动为特征的劳动分占。虽说劳动分占在农村集体中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是指令性计划经济下农村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根源之一,但它却是计划经济下的一种有效化解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就业压力的机制。从劳动分占与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角度回顾农村经济的变革过程,能够客观地看到中国农村的问题主要是劳动力能否从事有效劳动,或者说有效劳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这就说明,向农村提供充足的有效劳动的机会,才是真正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村集体经济;劳动分占;劳动分占制度
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虽然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一些专家如温铁军博士也把“农民就业”当作非常重要的问题来谈,但农村劳动力就业,其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被揭示,对于该问题的认识也远没有达到应被认识的深度。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劳动分占与劳动力就业之间的关系,探讨解决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的有效办法。众所周知,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是顺应了时代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中国,然后又以其给农村带来过多的问题于20世纪80年代被改革掉了。然而,在农村集体化内部机制中,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无效劳动对有效劳动的无限分占却一直未被关注。其实,正是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解体和无效劳动再也不能分占有效劳动,造就了中国独特的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一、劳动分占制度的形成与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化解
(一)劳动分占是集体化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按劳分配是在农村集体化经济制度被确立之后的内部分配,目前见诸文字的研究,很少深入到集体内部分配机制。就笔者对农村生产队的了解,农村集体化时期的生产队内部分配并非如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彻头彻尾的平均分配,也不是纯粹的按劳分配。实际上生产队集体产出的物品,凡是作为家庭生活保障品的(主要是粮食),一般采用按人头与劳动工分综合平衡分配的办法予以分配;作为福利品的实物(如生产队种的莲藕、生产队宰杀的猪牛等),一般按人头平均分配。但这并非终极分配,年终生产队要按当年总收入、总支出、实物分配情况以及劳动工分量分户结算。以户工分量计算劳动收入量,以户获得实物分配量计算户消费量,用户劳动力应得的劳动工分收入量减去户消费量,按此计算的结果才是真正的生产队集体分配。例如:张三户和王五户同在一个生产队集体。张三户劳动力4人,非劳动力2人,1972年劳动总量是2000个工分日,每个工分日价值是0.5元,劳动工分收入为1 000元;获得实物分配量为650元。那么,张三户1972年实际获得的分配是实物650元,现金350元。王五户劳动力2人,非劳动力5人,1972年劳动总量是800个工分日,劳动工分收入为400元;获得实物分配量为530元。那么,王五户1972年实际获得的分配是实物530元,现金一1 30元。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化时期农村生产队的分配并非实物平均分配,而是实物结合劳动工分分配。这就是所谓的农村集体按劳分配。在这种分配办法里,集体内部人口基本消费粮和劳动力消费粮同时予以考虑,把基本生活保障和按劳动取酬结合起来了,其中按劳取酬似乎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
但是,这样的分配方法却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那就是农村集体内部的劳动分占。由于农村生产队中的生产所创造的收益局限在极其有限的产品上,而这些产品的价值又被以极其不合理的定价给贬得相当的低,使农村集体中实际创造的价值没有能够真实有效地体现,这种情况下的按劳取酬实际上就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
我们把农村集体内部的分配情况再进行细分,很容易就会看到这种劳动分占在现实中的不合理。假定一个生产队人均口粮稻谷为200公斤,其他实物分配人均价值20元,劳动力工分粮为每100个工分5公斤,国家定价稻谷1 0元/50公斤(大集体时国家收购稻谷50公斤不足10元,为方便计算以整数计)。该生产队每年平均每个劳动力6000个工分,当年工分值为20个工分0.6元。在同一个生产队有两户人家,人口都是6人,甲户劳动力4人,乙户劳动力2人,非劳动力都是正在长身体的半大小孩。甲户人少劳动力多,没有家务羁绊,出勤率为100%,甲户当年劳动力总工分为24000分;乙户人多劳动力少,有家务羁绊,出勤率为80%,乙户当年劳动力总工分为9600分。甲、乙两户当年获得分配情况是:甲户工分收/2720元,实物分配口粮1200公斤、折240元,工分粮1 200公斤、折240元,其他实物分配总计120元,获得实物600元,应得分红120元;乙户工分收入288元,实物分配口粮1200公斤、折240元,工分粮480公斤、折96元,其他实物分配总计120元,获得实物456元,超支168元。
依据上述甲、乙两户分配情况,甲户当年实际获得2400公斤粮食,人均400公斤,除了够吃,还有剩余;同时还获得120元现金分红。乙户当年实际获得粮食1680公斤,人均280公斤,其中4人是正在长身体的半大小孩,粮食有点紧张;同时还要向生产队支付168元超支款。
由此可见,当年农村集体中表面看似公平的多劳多得,实际上是一种不讲劳动效率的多劳动力就多得的劳动分占。一些学者想当然地认为农村生产队是平均分配就效率低下,这是一种笼统的看法,不了解当时农村生产队分配的精细过程。
(二)劳动分占与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化解
虽说劳动分占在农村集体中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但它却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种非常有效的化解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就业压力的机制。1978年,中国农业人口已经接近8亿,农村劳动力人数突破4亿[1]。按一些专家测算,中国农业实际仅需1.5亿劳动力就足够了。说明当时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就已经是数以亿计了。但是,当时的中国并没有出现因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增大而出现社会稳定受破坏的问题。稍做分析就不难发现,中国当时拥有近500万个农村集体,还有数量可观、吸纳劳动力就业能力比农村集体更大的国营农场和国营林场。当时中国拥有如此数量巨大的农业集体单位,按平均每个可以容纳50名劳动力就业计算,就可以解决总数超过2.5亿的劳动力就业。这就是农村集体化时期中国农村劳动力
就业问题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政府也无须重视的原因。
二、劳动分占制度解体与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形成
(一)劳动分占制度对生产效率损害的机理
集体化的农村集体按劳分配原则是建立在劳动收益与按劳分配对等的假定之上的,即假定在农村集体里由社员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与社员投入的劳动量在价值上是相等的。因此,生产队年终分配核算时,社员的工分值(实际投入劳动的价值)是用生产队全部产品的价值总量除以社员劳动工分总量得出的。当然,有的生产队会扣除一定的提留,如稻种、耕牛过冬的精粮饲料、五保户的口粮,但这种提留首先占的比例不大,其次它往往是上年承转下来的(五保户口粮除外)预付成本。因此,这种提留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