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劳动分占与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该不会对社员所投入劳动的价值计算产生太大的偏差。
然而,劳动收益与按劳分配对等,或者说社员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与社员投入的劳动量价值相等,在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劳动是否有收益,决定于有效劳动而不是全部的劳动,有效劳动越多,其所获得的收益就越多;相反,有效劳动投入得少,其所获得的收益相对就少。在一个以种植稻谷为主的农业生产队,只有种植稻谷的行为才会有效益,而在种植稻谷的劳动中,只有那些对稻谷生长有用的劳动才是有收益的。由此可见,如果非生产性劳动、对稻谷生长没有用甚至损害稻谷生长的劳动,在只有稻谷收益的生产队里是没有劳动价值的,无效劳动和有效劳动无差别地平均参与核算,有效劳动的价值就会被降低,无效劳动变成有效劳动。在这个基础上按劳分配,就会出现劳动分占。在农村生产队中,年纪较大的中年人往往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也有力气干活,是在种植稻子时最有条件投入有效劳动的人;那些年纪小的小青年,虽有力气干活,但缺乏技术;那些年纪大的劳动者,虽经验丰富,但已经没有力气干活了。有在集体化时期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农村生产队中,家庭劳动力最多的是年纪偏大的社员和小青年多组成的家庭,家庭劳动力最少的是中年人和孩子组成的家庭。农村中的这种家庭劳动力结构与有效劳动投入需要的劳动力结构正好是相反的。在农村集体化条件下,劳动创造收益被限定在极少数生产活动的时候,按劳分配往往造成能够投入有效劳动创造集体收益的家庭被没能够投入有效劳动的家庭分占有效收益。这种分占体现在分户核算分配中就是,劳动力多的户虽然最有可能投入无效劳动,年终却是分红户;劳动力少的户最有可能投入有效劳动,年终却要向分红户支付超支款。
(二)劳动分占制度解体的必然性
一个经济集体如果不能使其成员的劳动“有效”地创造足够的财富用于合理的分配,按劳分配将因缺乏物质基础而难以维持。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集体化时期农村生产队集体按劳分配,与当时指令性的农业计划体制不适应,即是说农业计划体制不能使生产队集体的社员“有效”地创造财富,而不是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出权、监管(监管失效)、经营体制等不适应。计划经济条件与市场经济条件不一样,这是不证自明的。如果指令性的农业计划体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出权、有效监管和经营体制相适应,那才是一件令人费解的事呢。在农村生产队集体劳动力不能进行比较有效的投入,或者在越来越多的无效劳动不能转化成有效劳动的情况下,按劳分配中的劳动分占必定会不断增强对勤勉的负效应和加大对偷懒的激励,这样的结果当然是使主要依靠农业劳动创造财富的农村生产队集体因财富的创造受到挫折难以维持下去。
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都有一个劳动创造财富的问题。一些从西学中学到东西的人或许会说,如果中国按市场经济那一套来发展农业,市场那只可以自动配置资源的看不见的手能够使农村中对勤勉有负效应和对偷懒激励的事不出现。其实不然。当前,在农产品价格低廉到无法再在地里刨食的情况下,中国的市场经济那只“看不见的手”,一点也不愿意帮农民,勤勉的负效应和对偷懒激励的情况照样存在。与目前许多热衷于西方经济学理论解决中国问题的专家学者不同,笔者认为完全的市场化在中国农村行不通,用来搞农业经济必定失败。其实,西方市场化国家的农业并非完全市场化。以糖业为例,欧盟就通过各种保护措施使其内部的食糖价格保持在每吨600美元左右(约合人民币5000元)。但是中国进口原糖到岸价仅每吨2000元人民币。这说明市场化国家对食糖的生产,并非完全市场化,农业靠政府保护,而不是在市场化中生存与发展。由此可见,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无论是市场化还是非市场化,要使劳动的“有效”总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三)劳动分占解体与农村吸收劳动力就业能力的丧失
中国农村集体化时代的结束,发端于农民对“包产到户”的执著追求,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生死状”事件。对于这次以废除农村集体化计划体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由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不同的层面、不同的界别有不同的语义来表述,因而至今都还没有一个彻底、统一的说法。中央文件有过权威的表述,那就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以家庭联产责任制为主的集体经济”。这就是说,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体制还是存在的,但是,农村生产队集体按劳分配的方式没有了。同样,依附于农村生产队集体按劳分配的劳动分占也就化为乌有。正因为农村生产队集体按劳分配的劳动分占机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那么,农村集体化这种经济体制所特有的能够大量吸纳劳动力就业的功能也就随之丧失。
从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角度去看中国20世纪70年代的农村,当时确实存在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累积给农村集体经济造成过多问题的情况,其中农村的无效劳动不断分占有效劳动是核心问题。实际上,如果当时不对农村以工补农的做法加以限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原材料供应和产品市场),或者说全面推广已经通过以工补农试点获得成功的那些农村(如华西村)的经验,中国农村那种无效劳动过度分占有效劳动的情况就会大为改观。相应地,消费拉动工业也就有了农村这个广大的市场基本面。而从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情况来看,中国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一开始就应该考虑以一种全新的机制来解决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或者说需要在农业以外的领域来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三、对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的错误判断
(一)农村集体经济效率低下的归因偏差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效率低下的分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发展研究所所长马晓河博士在其专著《结构转换与农业发展——一般理论与中国的实践》中的一段话比较有代表性。
“认真分析这次改革,它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利益分配结构的重新安排。通过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农民获得了土地、耕畜以及农具等生产资料的自主经营权。根据这种权力,农业生产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配置生产要素,生产农产品。完成生产后,农民在‘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之后,对剩余农产品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因此,家庭承包经营将农民同国家、集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分得清清楚楚。同农业生产队相比,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家庭承包责任经营制,在制度安排上具有内在性质,它的特征有经营方式和分配机制,满足了农民的既有心理习惯和追求物质的欲望,很好地适应了生产空间分散、生产周期长的农业生产。在家庭这个组织经营单位里,劳动成员之间互相信任,分工比较理性,生产经营过程无需高额的协调成本和监督成本,而且由于他们能获取其劳动的全部所得,于是每个劳动成员都在努力增加有效劳动,提高劳动的生产效率,这样,在农业生产新制度安排下,那种偷懒和投机的行为已不复存在。”
就现在的情形而论,上述观点显然与实际有出入。中国现在的农业已经证明,当年改革之所以能够使农业增长不是上述制度安排的改变。换一句话来说,上述观点被现在农业的实际发展情形证伪了。现在的条件仍然是当年改革时农民所获得的条件,为什么“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什么农民不愿意在农业生产上增加“有效劳动”,为什么愿意在自己拥有完全自主经营权的土地上“偷懒和投机”,宁愿让土地撂荒。温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