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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物权法之所有权分类

[作者:未知[来源:本站整理]| 打印 | 关闭 ]

摘要: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分类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在参照对现行物权法所有权分类争议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对当前分类的否定建议。


关键词:物权法 所有权分类 异议
  
  一、所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权利。
  二、所有权最重要的分类标准
  1.采用“一元论”,按照所有权客体能否移动为标准可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这种以所有权的客体为标准的“一分法”是大陆物权法理论分类并在实践中被广泛认可。这种观点贯彻“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技术价值,是构建物权法整体法律技术的基础。
  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并对日耳曼法产生很大影响。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物权制度是资本主义最完善的,是现代意义上物权法的起始点。该法典的整个物权篇完全建立在对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别上面,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规范也有着明显的区分。
  不动产和动产区分的价值就是在于建立相互区别的所有权规范体系。就公示制度而言,登记证书代替占有成为不动产所有权表征的手段,而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权人。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手段也有差别: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一般以交付为准,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一般要履行特定的手续,比如登记过户。
  2.采用“三分法”,按照所有权的性质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这种以所有制为标准对所有权分类的模式来源于前苏联的理论,其有过于考虑意思形态之嫌。通过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主持拟定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持拟定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激烈讨论,我国物权法最终确定了这种“三分法”立法模式。
  三、对当前我国所有权分类的争议
  1.赞成者的理由
  第一,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经济是第一性的,法律是第二性的,所有权应当反映所有制形式。
  第二,按照现有制度,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若不采用“三分法”用益物权中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就没有来源,既然规定了土地的用益物权,就无法回避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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